寧法正[2007]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7年2月28日發布的新聞稿
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結合《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發〔2004〕93號)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宣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本辦法適用於在剩余國有土地上拆除原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拆除後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改建或重建的房屋,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拆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實施規劃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因征地需要實施房屋拆遷,並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附屬房屋、房屋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經營性房屋拆遷和非經營性房屋拆遷,以及附屬房屋和房屋的拆遷。
第五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統拆統建兩種。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購買拆遷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放棄購買拆遷安置房並經過公證的,可以獲得貨幣補償;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原則上由轄區區政府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建設、供應和管理;因規劃、土地等原因確需跨區域建設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動遷安置房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拆遷安置用房實行基準價格幅度制度。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參照保障性住房定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並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基準價格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範圍內確定,並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過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範圍的,須經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後批準。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當地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布項目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八條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實施監督管理。
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承擔拆遷方案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拆遷糾紛協調、信訪矛盾處理等事務。
第九條建設、規劃、房產、物價、監察、審計、信訪、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行政執法、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村經濟、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務、建設、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以及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第十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責任制。江南八區政府是本轄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施具體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承擔本轄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事務。
第十壹條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績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對各區政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綜合目標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擔。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十二條征地公告發布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暫停征地(使用)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戶口或戶籍,但因結婚、生育、回國、退伍軍人、經外省市批準隨直系親屬團聚、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準房屋和土地的轉讓;
(六)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征地公告發布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征地拆遷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因建設征用土地,需要實施房屋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計算拆遷總費用,在征求拆遷人意見並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後,與拆遷人簽訂《辦理拆遷事務協議書》,並按照協議履行拆遷責任。
第十四條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經批準後,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和村莊公布《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計劃批準通知書》。公告期不得少於7日,並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五條拆遷單位申請審查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土地征用(使用)批準文件和批準的土地使用範圍圖;
(二)征地拆遷方案申請表及附表;
(三)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實施單位已專項收存不低於拆遷補償總額80%的資金證明;
(四)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交易協議書》和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拆遷總費用的審核意見;
(五)拆除集體土地上原有建築(或翻建、改建)的剩余國有土地,需提供相應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六)拆遷安置用房實施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計劃批準通知書》有效期為4個月。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10日期滿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續期,續期壹次不得超過3個月。拆遷項目結束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南京市征地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第十七條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向拆遷安置房建設方預付不低於拆遷總費用30%的款項,作為拆遷安置房建設的啟動資金,並與拆遷安置房建設方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拆遷單位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關於補償、搬遷等事項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由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頒發征地拆遷資格證書,取得資格後方可從事征地拆遷工作。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收回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和房屋產權證(含建築許可證,下同)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拆遷補償以上述兩證所載合法建築面積為準。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都沒有,屬於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建設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壹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由原房屋補償、房屋補償和區位補償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屬物,該房屋只支付原補償費。
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建築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屋補償款。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只有壹處房屋的(房屋的認定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且獲得的貨幣補償低於該項目最低邢弢拆遷安置房總價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基準價格計算的該項目最低戶型拆遷安置房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拆遷和建設,拆遷補償由原房屋補償費和房屋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在此基礎上,拆遷人增加拆遷補償總額的25%作為公共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使用,專項用於公共設施配套建設。
統拆統建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拆遷人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相關費用。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每戶面積不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統壹規劃安排,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宅基地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對土地和建築手續合法,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所有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壹)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由原房屋補償和區位補償兩部分組成;拆除附著在房屋上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只支付原房屋的補償費。
(2)拆遷具有區域功能的學校、醫院、養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1.5倍計算,拆遷人不承擔重建責任。
(三)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的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拆遷補償費的2%補償;拆除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拆遷補償費的8%補償;拆除其他非經營性房屋設施的搬運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拆遷補償費的4%補償。
(四)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8%的拆遷補償;屬於非經營性用房的,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的補償。
(五)拆遷非住宅房屋,對拆遷後無法搬遷和重新安裝的設備的補償,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征求被拆遷人意見後,報當地區政府批準。
(6)房屋由被拆遷人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因承租人停業、設備拆除、安裝、搬遷造成的損失補償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協議約定對前款損失補償的,由雙方按照約定辦理;雙方沒有租賃協議或者租賃協議中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經營場所和店鋪,拆遷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貨幣拆遷,如宅基地使用土地證書載明的土地用途,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但原房屋補償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進行安置、支付經營損失等其他補償;其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拆遷。
(2)統壹拆建房屋的,按照住宅房屋拆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費。但原房屋補償按1.2倍計算,不再安排支付營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第二十六條對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者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遷費、過渡費、原房屋內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遷補償費、管道拆遷燃氣補助費、電力擴建材料費。對被拆遷人原房屋進行裝修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住宅房屋被提前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費,其標準和期限按市政府同時公布的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提前搬遷獎勵費由產權人計算,產權人的認定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不齊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被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的,同壹項目按搬遷順序參加選房。
第四章拆遷安置房的購買
第二十八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購買面積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遷人購買安置房時,購房價款由原房屋補償、購房補償和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三部分組成,拆遷安置房必須在購房總價款內購買,不得使用其他補償費和被拆遷人其他自有資金。
(二)每個產權人可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面積最高不超過220平方米。每個產權人的身份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不齊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因同戶人口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拆遷住宅房屋,確需購買本條第(壹)項規定面積以外的房屋的,須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並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批準。被拆遷房屋每個產權人人均購買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總購買面積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220平方米。
同戶籍人口是征地公告前戶籍實際存在,實際居住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由拆遷單位在取得拆遷人所在街道、村組的證明後產生,並在拆遷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如無異議,可納入人口基數計算。
(四)被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條件,並申請拆遷安置房。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購房款按下列規定支付:
(1)被拆遷人按購買的被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支付購房款,該款由拆遷實施單位從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有結余的,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造成的拆遷安置房差價,在選擇拆遷安置房時,與拆遷安置房建造方結算。
(三)因房屋結構和邢弢等原因。三、居民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可購買面積的,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居民被批準購買超出面積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超出面積的購房款按已購安置房基準價格計算;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超出面積(含0-10平方米)按所購安置房基準價上浮50%計算。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購買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1)被拆遷人須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戶籍證明,並如實填寫《南京市拆遷安置房購買單》,報拆遷實施單位審核;
(2)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提供的購房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簽署審核意見,按項目匯總明細,附相關材料,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核;
(3)經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南京市拆遷安置房購買通知書》,由拆遷實施單位交被拆遷人作為選房憑證。同時,拆遷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匯總明細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三十壹條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三十二條裁決前,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裁決機關應當終結裁決;調解不成的,裁決機關應當及時裁決。經書面通知,當事人拒絕參加裁決聽證的,裁決機關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第十二條所列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拆遷補償款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並由執法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拆遷實施單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擅自實施拆遷,擅自擴大批準範圍實施拆遷,超出批準期限擅自實施拆遷,或者實施拆遷未按規定進行公告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拆遷實施單位未及時支付拆遷安置房建設啟動資金,拆遷安置房建設方未按約定要求建設並交付拆遷安置房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壹條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不得從事非法分戶、虛報人數、克扣補償、超額補償等行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不得偽造、變造相關權屬證書,不得謊報、隱瞞相關數據,冒領超面積拆遷補償款,壹經查實,退還超面積拆遷補償款,取消超面積安置房,並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寧國土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的規定執行。
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位於現有繞城公路範圍內,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中的購房補償標準按照本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基準價格的70%確定;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位於現有環城公路外,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中的購房補償標準按本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基準價格的80%確定。
統拆統建的房屋補償費按寧家房[2004]61號、寧國土字[2004]92號自拆自建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職工因征地拆遷房屋,憑拆遷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休假。
第四十五條被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其購買價款中的拆遷補償費可以免征契稅。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照下列規定解釋:
拆除,是指示(使用)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是指各區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拆遷的具體部門。
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場所是指客戶接受服務並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場所,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各類場所。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各類用房,包括工廠、車站、碼頭、倉庫、辦公室、學校、醫院、福利院和公共設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收到《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但尚未完全竣工的項目,仍按原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保障性住房供應政策執行,直至竣工。
已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通知書》,但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尚未開始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項目,需重新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通知書》,並按照本辦法實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本辦法實施後,新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發布的《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發[2004]93號)中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