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消交通違法行為的情形有:壹是警車、消防救援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過程中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舉報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三是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因搶救機動車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四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已被交警現場處理的違法行為;五是交通信號不壹致導致的違法行為;六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作為處理依據的違法行為記錄不能清晰、準確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特征以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七是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信息進行比對,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有誤。有上述情形的,當事人提出的交通違法行為註銷申請,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消除。
1.申請復議前要處理違章,交罰款,扣分。
2.領取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攜帶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局或妳的政府。
3.提交後,申請人將在60天內被告知復議裁定。如果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當地熱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註:1。處理違法告知內容需要30日,收到處罰決定後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需要先按處罰決定處理,再上訴。如果上訴成功,就會被退回。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次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辦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或者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書面確認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聯系方式和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告知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備案或者變更法律文書的聯系方式和送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信息,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壹)警車、消防救援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舉報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被搶或者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遇險救助或者緊急避險實施了違法行為的;
(四)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警察在現場已經處理的違法行為;
(五)交通信號不壹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六)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作為處理依據的違法行為記錄,不能清晰、準確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信息進行比對後,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有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違法行為人被處以200元以上(不含)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壹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違反者罰款200元以上(不含)的,可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批程序快速處理。
違反者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簡易處罰,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並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視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處罰決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簡易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信息、車輛品牌、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以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四十六條發出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視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負責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