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縣公安局馬甸派出所原巡警佘祥林因涉嫌殺妻被刑拘。1994和1995兩次被宣布“死刑”。後因證據不足,15,1998年6月,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殺害”了11年的妻子張在宇突然出現,壹樁巨大的冤案浮出水面。經過深入調查,佘祥林案的內幕逐漸揭開,觸目驚心,令人警醒。佘祥林案刑事訴訟法適用存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分析:1,刑事訴訟法適用機制存在缺陷。中國的刑事訴訟本質上是壹種“流水線”結構。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過分強調了權力之間的“配合”。然而,法院的獨立審判職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可見,我國憲法在全國人大統壹行使國家權力下的兩級分權中確立了獨立審判原則。法院的整體獨立有利於法院成為壹個整體來抵禦不正當的外部幹擾,這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背景下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司法獨立的本質在於法官的個體獨立。如果法官缺乏審理案件的自主權,現代刑事訴訟的壹些基本原則,如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將毫無意義。“不審壹案,不審壹案”的怪現象依然會盛行;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會受到法院的幹擾,這種幹擾也會披上壹層法律的外衣。2.刑事訴訟法適用的證據遺漏規範。完善的證據規則對於指導司法人員調查、收集、審查、判斷和認定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然用專章規定了證據制度,但證據規則粗疏,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有效避免司法人員判斷證據的隨意性和片面性。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的認定存在困難,比如誰來承擔舉證責任,非法手段的具體範圍等。在這種立法背景下,尤其是近年來,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通過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獲取口供成為偵查人員的捷徑。雖然也有因刑訊逼供被追究的風險,但被告人對刑訊逼供的證明存在困難。因此,非法供述往往可以被法院采納,作為定罪的依據。就法官而言,我國的證據規則並沒有為法官認定事實設定壹定的規則。雖然有利於法官自由裁量,但也存在壹定的盲目性。由於法官選擇證據過於自由,導致某些案件的事實認定極不合理。此外,我國的判決無需說理,法官的評價證據也無需公開,這必然導致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的論證過程往往不夠嚴謹。3.作為刑事訴訟法主體的人員素質低下。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保證刑事訴訟法準確適用的最關鍵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檢察官和法官。與檢察官相比,我國法官和警察的職業地位更加突出,令人擔憂。目前,我國法官的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建設仍存在明顯不足。2004年,全國法院查處違法違紀案件461人。正如肖揚所說,我國法官缺乏的是現代精英法官應有的“職業傳統和職業氣質”。法官個體司法能力的缺失,使得案件審理的效率和質量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抵禦外界不當幹擾、獨立審理案件的能力也會受到相應的限制。4.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的誤區。就佘祥林案的成功而言,可以歸結為刑事訴訟制度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上的誤區也不容忽視。特別值得我們註意的是,“程序虛無主義”和“有罪推定”的思想仍然影響著相當壹部分司法人員。
上一篇:商丘師範學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讀下一篇:為什麽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會出現生產法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