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年前,梁啟超曾說:“中國成文法的起源不確定,但幾千年來,法律和命令往往被視為同壹件事。”時至今日,很多人骨子裏往往把法律和命令當成壹回事。從指揮的角度理解法律,是指個人或群體的意誌是以上下級的縱向關系傳達的,具有直接的強制力,指揮者與被指揮者之間沒有公正的程序、嚴格的概念解釋、獨立的第三方判斷等中間環節或客觀機制。這樣的法律往往是多變的,其約束力無法長期維持。更嚴重的是,這種法律往往演變成權力的合法外衣,為個人私欲謀取利益,法律不再成為淩駕於社會生活博弈之上的超脫之物,而是讓博弈成為另壹種權力的不公平參與。真正的法律是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均衡的結果。它在社交遊戲中是獨立的,不參與遊戲。同時,合理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的,它對公眾和當權者都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包括制定和實施法律的人,否則他們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懲罰。在這樣的法治環境下,法律當然可以改善囚徒困境。我們來看這樣壹個例子。如上所述,我們假設執法人員獨立於遊戲。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業務夥伴,甲公司經常從乙公司購買原材料,由於兩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所以兩家公司經過協商簽訂了銷售合同。壹般在壹周的最後壹天,A公司會將現金存入B公司的銀行賬戶,B公司會交付給A公司,如果違約,會被處以2 ~ 5倍的罰款。事實上,如果A公司和B公司都是理性人,那麽他們的合作就是有限次數的重復博弈。在社會沒有法律的情況下,有可能兩個公司中的壹個在任何交易中都不會遵守合同,逃避付款或者逃避貨物,即使A公司有充足的現金,B公司有充足的貨源。所謂熟人詐騙也是如此。然而,在我們理想的法律環境中,A公司和B公司的最佳策略是合作。假設A公司和B公司每年有十幾筆交易,平均每筆交易654.38+0萬,違約罰款200萬。見上圖,在這個遊戲裏:1。矩陣左上角,A公司和B公司都選擇合作,雙方收益20萬(指A公司和B公司的利潤);2.矩陣左下角,A公司付款,B公司不發貨。a虧1萬,B賺1萬;3.矩陣右上角,A公司不付款,B公司發貨,A公司賺654.38+0.2萬(含利潤20萬),B公司虧80萬(指B公司的商品成本,即收入減去利潤);4.矩陣右下角,A公司不付款,B公司不發貨,雙方收益為零。當然這裏要註意的是,這個遊戲不考慮商業信譽的問題。善意是社會道德中的壹個問題,我後面會詳細討論。顯然,這是壹個有限次重復博弈的囚徒困境。更符合日常生活的真實情況是,上面描述的所有模型都是對稱的,而這個遊戲是非對稱的。在沒有法律背景的情況下,雙方選擇不合作是壹個天然的納什均衡點。但是,強制性法律的出臺則不同。這時,他們簽訂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壹旦壹方違約,另壹方有權處以200萬元罰款,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囚徒”,即公司自然會采取合作策略來完成契約所要求的行動。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改變了兩家公司博弈的均衡結果。霍布斯認為,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對“違約”等特定行為采取懲罰措施,但如果懲罰措施無效,即使扣除懲罰成本,行為人從“違約”策略中獲得的收益也多於從“信守承諾”策略中獲得的收益,那麽國家的法律措施就是無效率或無效率的。因此,國家法律的制定應以抑制對他人的有害行為為原則。這是造法的首要原則: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來源於對社會的整體考慮和分析。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越嚴格越好,效率越嚴格。強制性有效的法律非常重要。冷戰時期,美蘇兩個超級大國長達40多年的軍備競賽就證明了這壹點。雖然雙方簽署了壹些停止軍備競賽的協議,但由於缺乏壹個世界性的公平、合理、強制的法律環境,結果仍然是壹個無法逃避的囚徒困境。同樣,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永恒傾向也能說明這個問題。除非有壹天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統壹了,壹個全球性的政府完全可以解決這些國家之間的囚徒困境。第二個造法原則是法律對犯罪者的懲罰應該與犯罪者對社會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這就是公平原則。簡單壹句話,法律處罰過重對違法者不公平,處罰過輕對社會或他人不公平。所以,不同的國家,同壹國家的不同時期,對這兩個原則的態度是不壹樣的。這兩個造法原則要根據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具體情況而有所側重。就中國目前的社會狀況而言,國家法律和立法執行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從法律制定的第壹條原則來看,眾所周知,對違約的懲罰越嚴厲、越可信,球員違約的可能性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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