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的養父李珍於1972與農秀英登記結婚,並於1974收養了年幼的李。之後,李珍和農秀英分別於1975年2月4日、1975年6月24日、1979年6月24日和6月3日生下了李延青、李艷麗和李艷娟。1990期間,李珍、農秀英為李、黃亞菊牽線搭橋。
1991 6月17日,李珍以6877.20元的價格購買了李位於靖西縣農貿市場的壹塊面積為95.30平方米的宅基地,該宅基地為靖西縣新景鎮靈泉街983室前進室的宅基地。訴訟屋建於1994。根據李震的說明,其* * *出資為17914元(其中購買訴訟用房後的土地價款為3200元,李震出資2200元,李出資1000元,農秀英出資65438元)。1996年6月24日,爭議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部分人為李珍、農秀英、李、黃亞菊。2000年,繼續保留訴訟室。2000年4月4日,房屋進行了變更登記,部分人也是李珍、農秀英、李、黃亞菊。2000年4月20日,李珍向中國農業銀行貸款2萬元,用於蓋房訴訟。2001年4月28日,李震給新景營業所交了3萬元,也是用來蓋房子打官司的。
2001 11 21,李真病逝。李珍死亡後,李、黃亞菊償還借款余額48,688.77元。2002年6月27日,李、黃亞菊、農秀英將房產登記為李、黃亞菊、農秀英三人名下,並以房產抵押8萬元。2007年6月29日,10,李延青、李艷麗、李艷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在父親李珍遺產中對爭議房屋的份額,並請求分割財產。
2007年2月26日,65438號,壹審法院以等待行政侵權案件審結為由,決定中止本案訴訟。2008年6月4日,165438+壹審法院依法恢復本案訴訟。訴訟中,雙方約定以秘密競價方式競得爭議房屋,、、李艷娟、農秀英以45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按李、黃亞菊的份額給予補償。
壹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1。靖西縣新景鎮靈泉街983號房屋,歸李延青、李艷麗、李艷娟、農秀英所有;2.、李艷麗、李艷娟、農秀英支付李、黃亞菊購房款365,438+02,009.93元。李延青、李艷麗、李艷娟、農秀英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狀稱:1。李珍對李的撫養不符合收養的基本要求,與李、李珍、農秀英不構成收養關系。2.李、黃亞菊償還的借款48688.77元應視為* * *以該房產投資,不應全部扣除。另外,李使用的8萬元住房抵押貸款用於炒賣土地,與本案無關,不應從房價款中扣除。
二審法院認為,李珍在1974帶李與家人同住,李珍在幹部簡歷上填寫李為長子。同時,在2002年6月28日的借款申請表上,農秀英還表明她與李是母子關系。可見,在1992《收養法》頒布前,李已與李珍、農秀英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故應認定李為李珍、農秀英的養子。
李、黃亞菊已償還李珍生前為訴訟建房所借的借款5萬元,但尚未償還的借款48688.77元應從房款中扣除。李、黃亞菊於2002年將該筆貸款8萬元抵押,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筆貸款用於償還建造爭議房屋的貸款。故李延青、李艷麗、李艷娟、農秀英提出該筆借款不應從爭議房屋價款中扣除的上訴請求被采納。
在趙寶剛,宋丹丹主演的《家的N種力量》中的主人公楚牧和薛之麗的父母分屬三段婚姻。所以從表面上看,他們屬於虛構血親的範疇,最後被輿論逼得不結婚。具體情況參考電視劇。
父母和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撫養成年子女的責任僅限於子女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父母也有權利和義務管教和保護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由於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有權利也有義務管理自己的財產。未成年子女需要從事與其年齡不相稱的經濟活動時,應當由父母代理或者征得父母同意。
(2)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3)父母與子女之間,雙方不得虐待或遺棄。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父母和子女有權相互繼承財產。父母離婚,要妥善解決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大媽在提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時,對親子關系的界定壹直是基於倫理的普遍標準(普遍道德是指人類社會發展全過程中完全自發的基本道德標準,普遍道德通常表現為模糊的社會意識,在具體的社會事件上掙紮,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完善),但請註意,法律不是道德。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附件:第四條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