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二)涉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的;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五)依法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地方立法事項。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壹)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
(二)規範市人大代表的活動;
(三)需要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範的重大事項。
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外,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其他地方性法規;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補充和修改的情況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三章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編制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統籌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制。征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意見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然後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制定立法規劃和下壹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廣泛征求立法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書面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家庫中的專家,對立法規劃和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和研究。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出立法規劃項目的,應當同時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規的名稱、立法必要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對策及其可行性;提出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的,應當同時提交地方性法規草案初稿及其說明草案、項目論證報告等材料,其中項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對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準備情況的說明。第十壹條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因立法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或者修改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作出調整。
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且需要在當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報告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