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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內樹木、花卉及其他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認種認養、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本市城市樹種規劃,推廣種植鄉土樹種、彩葉樹種和城市樹木花卉,體現季節變化,突出地域特色。第六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不得低於省規定的標準。

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高速公路兩側不低於50米、主幹道兩側不低於30米、次幹道兩側不低於20米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鼓勵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和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立體綠化;推進林蔭道路和林蔭停車場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重要自然生態功能的城市綠地實行永久保護,編制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後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第九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符合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

(二)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綠化工程建設檔案;

(四)綠化工程竣工後,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化標誌。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化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實現城市綠化信息化管理。第十壹條城市綠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管理責任:

(壹)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 * *同責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第十二條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和拆遷範圍內具有使用價值的樹木提出處理方案。

古樹名木的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園林綠化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促進園林綠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施工或特殊原因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壹)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二)在樹上晾曬衣物和爬樹;

(三)在綠地內種植蔬菜和焚燒物品;

(四)擅自在綠地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擅自在綠地內設置經營攤點;

(六)擅自在綠地內停放車輛;

(七)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和綠道配套服務設施的功能;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按時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和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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