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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承擔防洪、治澇、蓄水、引水、提水、排灌、節水等功能的各類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河流、涵洞、泵站、堤防、灌區、湖泊和水庫。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將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增加財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第四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海洋與漁業、港口、海事、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探索水利工程多元化管理模式,逐步實行水利工程社會化、市場化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除省級水利工程外,分為市級水利工程、縣級水利工程和鎮水利工程。

市級水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的區域性骨幹河流、跨縣河流和市區河流,以及市級建設的涵洞、泵站等水利工程。項目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管水利工程和鎮管水利工程的名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八條焦剛、如海運河、九圩港、桐廬運河、通啟運河、如泰運河、栟茶運河、楊桐運河、新通揚運河、新疆海河、北陵河、王耀港等十二條市級河道,應當在距規劃河口線不少於八米的水域、灘塗和區域內進行管理。其他市屬河流的管理範圍為規劃河口線兩側各六米至八米的水域、灘塗和區域。

涵閘泵站城市管理範圍:大中型涵閘泵站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執行;小型涵閘、泵站上下遊距閘站中心線向兩側各100至300米,左右岸距兩側岸墻各50至150米;沿河及沿海涵洞下遊水域的管理範圍延伸至河道和海域。

本市湖泊、水庫的管理範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水利工程管理範圍重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九條縣管水利工程和鎮管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劃定,並設立界樁和標誌。標誌牌應當載明水利工程的名稱、管理範圍、管理單位和聯系方式。

新建、擴建、改建水利工程,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明確劃定,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劃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和標誌。第十壹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監督檢查制度,堅持科學管理,加強水利工程的維護和養護。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時組織加固,確保工程安全運行。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水利工程規模,按照有關規定,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主體,並落實管理和維護責任。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明確責任,實行規範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水利工程的完整和安全運行。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實行責任制。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水利工程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安全的行業監管;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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