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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保單位信息收集的法律依據

第壹

為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

單位內部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確保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以保護本單位人員的人身安全為重點,單位不得以經濟利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文章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對行業、系統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指導和檢查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行業、系統負有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及時解決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重點單位應當設立與治安任務相適應的治安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人員,並將治安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安全工作的要求是:

1,有適應本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2、檢查單位範圍內的治安情況,保護重要部位,及時排查治安隱患。

3.及時處理本單位範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處理治安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第八條

單位制定的內部安全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警衛,值班,檢查制度

2、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章、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保管、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4、單位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公共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單位內部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7、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和獎懲制度

8.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相關治安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安全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知識、治安業務、技能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壹條

單位內部保衛機構和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治安宣傳教育,落實本單位內部治安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2、根據需要,檢查進入單位人員的證件,並對進出的物品和車輛進行登記。

3、在單位範圍內進行治安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制止單位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立即報警,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5、督促落實內部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單位管理範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內部安全制度。

第十三條

全國或者本地區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公安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範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1、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2、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3、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4、電信、郵政、金融機構

5.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氣、熱供應設施。

6、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業中心

7、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和大型文化體育場館。

8、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9、研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細菌和病毒。

10,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

11,其他需求列為公安。

重點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關於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壹般規定和關於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公共安全的重要部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內部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單位制定和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人員和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公安人員因履行公安職責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評殘、批準烈士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未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公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單位有權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害的公安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侵犯權利的公安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處分。公安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單位負責人唆使、脅迫的,單位負責人應當依法受到處分,並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後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損失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行業、本系統負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失職、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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