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在法律上給寵物下定義是非常必要的。那麽,什麽樣的“東西”才能符合法律要求的寵物定義呢?法律應該如何界定寵物和普通動物的區別?寵物定義的法律爭論會引發哪些現實問題?
提到寵物,人們通常會把它們與貓、魚、鳥和許多其他小動物聯系在壹起。然而,最近寵物市場上出現了新的“另類寵物”,比如蜥蜴、變色龍、蛇、蜘蛛、蜈蚣、老鼠等等,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或者平時思維中理解的寵物有所不同。此外,網絡世界中也存在壹些虛擬的網絡寵物,不斷滿足人們飼養寵物的需求。日常生活的豐富多彩和人們對新事物的不斷追求,使得各種個性化的寵物不斷出現,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我們習慣理解的“寵物”的概念,也很難完全涵蓋字典中不斷變化的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壹些新鮮事物和現象。因此,科學地重新定義“寵物”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它的定義關系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如何定義寵物的概念,寵物概念的廣度會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和我們與他人的關系。這不僅是壹個常識問題,也是壹個法律問題,因為我們都生活在社會中,與他人接觸,在壹個開放的環境中與自然和動物相處,人與寵物、寵物與寵物的關系都可能引起法律關系或問題。那麽,什麽是寵物呢?如何識別寵物顯得尤為重要。那麽,什麽是寵物,如何定義寵物和普通動物的區別呢?做出這樣的定義有什麽法律意義?
什麽是“寵物”在壹些國家和地區是有法律定義的。鄰國臺灣省的動物保護法明確定義了壹種動物。首先,該法第三條第1款明確定義了壹種動物,即‘動物:指由狗、貓等飼養或者管理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動物。“在這個定義中,寵物被包含在動物的概念中,成為了動物的壹個從屬概念。所以很明顯,寵物只能是脊椎動物,是為他人飼養或管理的脊椎動物。可見這樣的定義使得寵物概念的外延相當狹窄。目前我們生活中出現的壹些外來寵物或者網絡寵物,都無法納入這樣的定義。中國大陸目前沒有明確的關於寵物的法律規定,但有人認為寵物的定義很復雜,沒有必要定義,但也有人認為寵物要概念化,範圍要廣。甚至有人認為植物應該納入寵物的範圍。那麽,什麽樣的“東西”才能符合法律對寵物的定義呢?
第壹,法律所要求的“寵物”應該是基於現實生活中或者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寵物,同時也應該不同於生活中壹般意義上的寵物概念,因為法律是基於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對寵物的定義背後是權利和義務的定位和分配。有人認為植物應該納入寵物的範圍,其實沒有必要。首先,這與我們通常聯想到的“寵物”並不相符。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確認而不是創造,即法律應該確認人們的日常習慣和做法,而不是創造壹些東西讓人們遵守。如果將植物納入寵物的範疇,勢必會改變人們的日常習慣和思維,不符合人們的習慣,也不符合法律確認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靜態的物體,可以被人長期種植,如花卉、盆景等。因為它們的靜止狀態,很少有植物之間的爭執和糾紛。涉及植物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即使有,也涉及相鄰關系的糾紛。因此,沒有必要將植物納入寵物的範圍。通過對是否將植物納入寵物範圍的討論,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對寵物的定義應該符合人的基本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應該著眼於權利義務的規定和分配。
第二,法律規定的“寵物”的本質應該是“物”,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抽象物。壹個東西要想成為法律規定的“寵物”,就應該能夠被人買去飼養,並且因為買去飼養而成為其飼養者的合法財產。有人認為這個“人”應該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
但這種理解顯然限制了擁有寵物的人的範圍。實際上是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飼養寵物的權利。事實上,對固定物的占有和飼養與民事行為能力關系不大。只有當其飼養的寵物對他人造成侵權或其他法律原因發生時,飼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意義,因為此時決定的是飼養人或其監護人是否承擔責任。即使飼養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也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人養寵物。未來的壹系列後續問題不會有影響。所以這個時候的“人”應該是普遍意義上的人。另壹個值得註意的問題是,寵物應該是主人或主人的合法財產。這裏的合法,不僅是指他們的寵物來源合法,而且是合法飼養的。如果壹個“寵物”是通過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得的,如果法律不允許飼養,那麽它們就不能被稱為寵物。成為寵物的最低標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能夠隨意飼養和購買。作為民法上的財產,應該與野生動物有顯著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此外,對隊內野生動物的歸屬、馴養、宰殺、收購、繁殖等都有明確規定。野生動物和寵物的定義不同,明確了哪些野生動物不能做寵物或者哪些動物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法。
第三,在城市中飼養寵物必須涉及鄰裏關系、與社區其他居民的關系以及環境。所以,明確寵物的定義,就清楚了哪些寵物不能養。比如在壹些城市,居民小區裏養雞鴨當寵物,引發鄰裏糾紛。那麽,普通雞鴨能否作為家禽成為寵物,必然會涉及到很多現實問題。因此,明確界定寵物的概念對解決糾紛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第四,曾經令人恐懼的非典和禽流感,都是由攜帶病毒的動物引起的。所以在公共場所,哪些動物可以成為寵物,如何出行,都涉及到公共衛生方面的法律問題。在非典、禽流感等傳染病流行時期,壹些地方法規對公共交通設施內攜帶文具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雞鴨等家禽動物能否作為寵物進入交通設施和公共場所,涉及到對寵物的明確界定。
第五,壹些可以成為殘疾人輔助工作者的動物是否可以規定在寵物範圍內,如果被接納到寵物範圍內,是否會和其他寵物遵循同樣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否有其他特殊規定,會產生很多實際問題。
可以看出,關於寵物的劃分和定義,目前還沒有壹個明確的說法,但是我們在這裏提出的關於寵物定義的壹些問題,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寵物的認識,有助於以後在法律上明確寵物的定義。
希望能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