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孫以被告人張犯誹謗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案。張未羈押時,法院立案後應在下列哪個時間宣判?( )
A.壹個月
B.壹個半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d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09條的規定,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經過省區市。可以再延長65,438+0個月。審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7日前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試用期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故本題答案為d項註:公訴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被羈押,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1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1.5個月。有本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但在自訴案件中,根據被告人是否被拘留而有所不同。
2.南門縣公安局在陳某盜竊案偵查終結時,發現陳某有殺人嫌疑;但此時,對陳某的調查和拘留期已經到期。鑒於調查這起謀殺案的需要,公安局決定拘留陳某,並重新計算拘留期限。此時公安局應該如何履行法律程序?( )
A.報人民檢察院批準
B.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C.沒有必要通知人民檢察院。
D.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參考答案b
《六機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規定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監督。”只有B符合這個規定。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些辦案期限不能重新計算?( )
A.補充偵查終結後的審查起訴期限
B.發現犯罪嫌疑人犯有其他重要罪行後的偵查羈押期限
C.處理當事人回避申請後開庭審理的期限
D.檢察院將補充偵查移送法院繼續審理的期限
參考答案c
參照董欣對辦案期限的計算,必須明確規定。高檢規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但本題選項A不嚴謹是因為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分為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退回後才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如果是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那麽就不存在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問題,因為檢察院補充偵查必須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完成,根據《高檢規則》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決定自行偵查的, 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而《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終結並移送人民法院後,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4.某犯罪嫌疑人於2002年6月5438+2月1日上午9時因受賄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下列說法是正確的: ()
A.傳喚時間從9: 00開始計算。
B.滯留時間從10開始計算。
C.24小時應從10開始計算。
D.傳喚的時間應該從9: 00,12小時開始計算。
參考答案b
參考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起算時間不計算在內。本案應從10起算,強制傳喚期限為12小時。
5.甲方和乙方是鄰居,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然後打架。A輕傷B,B將A起訴至法院,A被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a服完刑,不願意上訴。b不服,想上訴。在上訴期間,B的父親去世,B為父親的葬禮推遲了上訴期限。障礙消除後,乙方申請繼續進行到期前應完成的申訴活動。下列關於這個案例的陳述是正確的: ()
A.b必須在障礙消除後5天內提出申請。
B.申請需要他的辯護人同意。
C.b .無權提出申請。
是否恢復期間由人民法院決定。
參考答案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申請。前款規定的申請在期限屆滿前已經完成的訴訟活動被允許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權提出申請。
二、選擇題
6.下列關於留置送達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調解書不適用於留置權。
b .當無法找到收件人和代理人時,留置權可用於送達。
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留置送達程序不需要證人在場。
參考答案B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二款規定,留置送達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即只有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才能采取留置送達。無法找到受送達人,同時又無法找到代理人的,不能采用留置送達的程序。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由送達人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說明情況,將訴訟文書留在其住所,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收,即認為已送達的訴訟文書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盡管留置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留置送達。例如,調解文件不合適。
7.以下哪種情況應該重新計算?( )
A.公訴案件變更管轄
B.補充偵查後起訴
C.延期後申請補救。
D.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參考答案AB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40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第二次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據此,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第65,438+094條的規定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應當選擇AB,第壹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限,因此應當根據第八十條的規定選擇D項。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此可知,當事人申請救濟不能導致期限的重新計算。
8.下列關於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期限的規定正確的是: ()
A.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B.被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後0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C.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後7日內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D.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後15日內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參考答案ABCD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書後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高檢規則》第65,438+065,438+065,438+0條,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天數不得超過20|天。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之日起05日內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註意這兩篇文章的對比記憶不得超過20天。
9.關於以下四類案件,法定期限延長有什麽特別規定?( )
A.三個月以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b . 1個半月內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
c第二審程序中,1個半月內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
d .對人民法院受理的四類上訴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延長法定期限的決定。
參考答案ABC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這四類案件都是對法定期間延長有特別規定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最遲不得超過1.5個月。
三、不定選擇題
(10-11題* * *帶幹題)
犯罪嫌疑人王成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走私罪、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於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將犯罪嫌疑人王成刑事拘留,王成要求聘請律師。公安機關以涉嫌黑社會犯罪為由,拒絕了王成的要求。2009年6月6日65438+2009年2月6日,人民檢察院對王成批準逮捕。由於案情重大,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了偵查羈押期限。公安機關於2065438年5月1日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機關認為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檢察院仍認為王成涉嫌走私罪證據不足,故不提起公訴。在公安機關的敦促下,於2010 110 1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根據案例回答以下問題。
10.犯罪嫌疑人王成在偵查階段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 )
A.雇傭律師
B.會見聘請的律師
C.受委托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和調查取證。
D.王成聘請的律師要求會見王成,公安機關要在48小時內安排具體會見時間。
11.犯罪嫌疑人王成在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以下哪種說法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A.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又犯有其他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重新計算,但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b .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結束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C.因王成案件重大、復雜、取證困難,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正常法定情形下偵查期限3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4個月。
D.公安機關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五日前申請延長案件的羈押期限。
參考答案10.ab11.bc。
參考分析
10.本課題考察的是偵查階段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受聘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調查取證,故C項錯誤。根據《六機關條例》第11條關於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別規定,D項中的日期應為5日而非48小時,故采用排除法。
11.《六機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監督。”A項與本條沖突。壹個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127條、128條、140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都是關於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期間。B項符合刑事訴訟法。因此,正確的B項和正確的C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和第126條、第127條的規定。簡而言之,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為3個月,重大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長達7個月。《高檢規則》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偵查部門認為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將意見和有關材料移送本院審查逮捕部門。”D項與本條規定相沖突,故D項錯誤。
12.高不服壹審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的判決,但因故拖延上訴期限。障礙消除後,高申請繼續進行到期前應當完成的申訴活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
A.高的延遲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
B.高在障礙消除後5天內提出上訴。
C.期限屆滿前繼續提出上訴的請求,需要由辯護人提出。
D.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裁定準許。
參考答案AB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對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權提出申請。所以,答案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