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自治縣節能監察體系,協調解決節能監察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節能監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第七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和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電話號碼和電子郵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和處理,為舉報人或者投訴人保密,並及時向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反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協調推進能源利用在線監測和能源利用信息共享。第九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具備節能監察所需的分析、檢測和合理用能評價能力,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執法車輛,保障節能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十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二)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三)用能產品和設備的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和能效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節能目標責任制等相關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能源計量和能源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完成節能目標;
(二)執行能源利用報告制度;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和備案;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過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節能監察采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
書面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監察通知書的要求如實提交書面和電子材料。
采取現場監察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提前7日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但辦案和處理舉報、投訴以及采取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
(壹)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嫌違反用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節能整改需要現場確認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做好現場監察記錄。
被監督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現場監督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節能監督員應當在監督記錄中註明。第十五條節能監察員依法實施現場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監督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並進行查閱、復制或者抄錄;
(三)根據被監督單位的產品、設備和工藝流程的需要,以及拍照、錄像、錄音的需要;
(四)要求被監督單位對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限期作出書面答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