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某市著名的制藥公司,主要生產片劑。隨著口服液市場的日益繁榮,A公司打算轉產,專註於口服液的生產。因為缺乏資金,A公司決定將其部分藥品加工機器出售給B公司,B公司是本市的壹家私營企業。雙方協商先支付壹部分貨款30萬元,待機器檢測完畢,可以安全運行後,再將剩余的50萬元交給A公司。不幸的是,B公司的員工在操作瓷器時,廠房意外著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暫時的現金流困難。A公司也已提前投入大量資金購買生產口服液的機器。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由丙公司先行墊付這50萬元,而不是乙公司。C公司的老板和B公司的經理趙是多年的朋友。朋友有難,自然要伸出援手。C公司同意先幫B公司墊付貨款。後來因為C公司經營虧損,未能按約定為B公司墊付貸款。而A公司因為資金不足,沒有按時啟動口服液生產線,損失慘重。A公司對此非常氣憤,要求C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C公司認為支付50萬元是雙方公司的事情,與自己無關。
[聚焦]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乙公司無力償還時,丙公司作為第三人承諾幫助乙公司承擔債務。但由於種種原因,最終,C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還款。哪壹方應該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在這方面,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合同雙方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當第三人丙公司未能按期償還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債務時,合同中的實際債務人乙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雖然合同雙方是A公司和B公司,但由於B公司目前沒有還款能力,約定由C公司代為還款..實際上,此時合同關系發生了變化,即債務人由B公司變更為C公司,在C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當然應由C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壹種涉及他人的合同——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關問題。第三人履行合同,也稱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義務,但第三人並不因債務的履行而成為當事人的合同。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未成為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仍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第三人不履行的,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責任。(2)合同當事人壹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協商。(3)第三人代表債權人履行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四)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履行,但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除外。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應當與債務承諾相區別:雖然第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第三人不是債務人,不具有債務人的身份。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債務人,債務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也消滅,對對方的債務消滅。
第三人履行合同時,其權利義務如下:(1)第三人可以享有的權利。第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以按照約定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根據合同約定同時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第三人也可以享有這些權利。(2)第三方的義務。第三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不是合同債務人的全部義務。在這壹點上,第三人不同於債務人,債務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第三方的義務範圍不得超出合同規定的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擴大第三方的義務範圍。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要求第三人履行範圍時,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壹是債權人要求第三人履行的範圍大於合同約定的,超出部分第三人可以拒絕履行。第二,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的範圍小於合同約定的,不能視為對原合同債務的變更,只是免除第三人履行的壹部分,債務人仍將對免除的部分承擔責任。與債務人壹樣,第三人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也應承擔附隨義務。包括:(1)及時通知;(2)協助;(3)提供必要的條件;(4)防止損失擴大;(5)保密和第三方根據誠信原則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人不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債務有兩種情況:壹是第三人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二是第三人未按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包括第三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有瑕疵。如果第三人不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債務,其效力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第三人。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乙公司應當是償還所欠甲公司貨款的債務人..但由於B公司情況緊急,現金流緊張,C公司願意為B公司墊付貨款..C公司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由第三方執行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C公司作為第三人,未能按期償還B公司欠A公司的債務,實際上構成了違約。對於此次違約,應由債務人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非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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