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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如何申請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劃?

第壹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到位,全面實施建築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使用管理的規定》(2005)89號)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湘[2010] 16544) 《關於調整工程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通知》(湘建價[2007]403號)、《湖南省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湘建價[2006]451號)、《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湘建價[200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工程(含配套線路和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文明施工措施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購置、更新和改善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費、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費、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和整改費。

第四條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管理權限負責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監督。市、縣(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督機構)根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根據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關費率充分計算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列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

投標人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報價不得低於《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湘建價【2009】406號)規定的下限。並應根據現行標準和規範,結合工程的特點、進度和作業環境、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及其使用項目,制定投資計劃。對於風險較大的工程安全措施費,招標人可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工程特點,結合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項目中單獨報價。

第七條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未按要求單獨列出安全文明費清單,或者安全文明費取費標準不符合要求的,招標文件不予備案。

第八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壹管理。總承包單位應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嚴格管理和使用特別措施費,並要求將特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按項目、分階段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分包單位應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方案,經批準後總承包單位應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標通知書的內容,單獨註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金額,並明確支付方案。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方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合同期在壹年以內的工程,施工單位在辦理工程安全監理手續時,應壹次性繳納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

(2)合同期壹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工程,在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50%,其余50%在工程開工前壹年支付到位;

(3)合同期在兩年以上的工程,在辦理工程安全監理手續時支付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50%,在工程開工前壹年支付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30%,其余費用在工程開工前兩年支付到位。本條規定適用於總承包商預付分包商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比例和時間。

第十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實施施工合同備案時,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未單獨列出、未充分計算、未明確付款計劃或付款計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前,施工單位應當向專用賬戶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預付款,並向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理機構提交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核查表及存款憑證復印件。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核查表》及保證金憑證復印件是辦理安全監督、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等手續的有效憑證之壹。並為施工單位向市、縣(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收取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將施工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清單和支付計劃提交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核,並按照本規定足額支付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安全文明費首付款未存入專用賬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專用賬戶銀行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費用四方監督協議》(見附件二),明確各自責任,確保安全保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專款專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落實後,施工單位應在7日內向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申請驗收,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接到驗收申請後3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或整改合格的,應在3日內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分包商實施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總承包商審核確認,具體程序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經分階段驗收或整改後,由施工單位通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分階段監督和評價。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進行監督評價。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監督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並重新要求監督考核。第二次監督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該階段安全文明費。評估合格的,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專項管理,采取施工期間定量預付款和工程竣工結算的形式進行。

(壹)合同期限不滿壹年的:

1,項目開工時預付總造價的50%;

2、房屋建築工程竣工,裝修等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40%;

3.工程完工並綜合驗收合格後支付剩余的10%。

(二)合同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建設工程。

1,開工時預付總造價的30%;

2.房屋建築工程主體工程完成50%,裝修及其他工程完成50%時支付30%;

3、房屋建築工程竣工,裝修等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30%;

4.工程完工並綜合驗收合格後支付剩余的10%。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從專用賬戶中提取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時,必須向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工程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撤回申請表(附件3);

(二)建設單位蓋章的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保證金證明復印件;

(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認的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文件。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專款專用,並應當保證施工過程中專項資金的投入,不得降低標準。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將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並從建設單位未撥付的費用中支付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費用,同時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總包商對安全文明費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按本辦法和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費。總承包單位未按照本條例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導致分包單位未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事故的,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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