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經認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屆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員工培訓的具體案例:
鐘某於2065438+200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三年勞動合同,約定鐘某擔任顧問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鐘進行了為期壹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協議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進行專業培訓,培訓費用為2萬元。鐘在離職前必須為公司服務五年。
工作2年後,鐘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鐘某未完成服務期為由要求鐘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違約金12000元。鐘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返還。
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向鐘提供的培訓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對公司業務概況、業務技能、註意事項等進行的必要的崗前培訓,沒有證據證明實際發生了2萬元培訓費,故裁定支持鐘的仲裁請求。
點評:崗前培訓屬於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持證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鐘進行了壹些簡單的、必要的崗前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為其支付相關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鐘的仲裁請求。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欺詐、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北京十大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