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識1.10有哪些必須知道的婚姻法常識?
10婚姻法常識如下:1。結婚年齡:男22歲以上,女20歲以上。
2.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3.夫妻財產相同: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財產,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處理機關: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壹寸免冠照片若幹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7.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壹方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原因: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9.兒童監護權:對於兩歲以下的兒童,監護權壹般屬於女方;對於兩歲到10歲的孩子,監護權壹般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來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學歷、經濟、工作、性格等因素;對於10歲以上的子女,監護權壹般根據子女意願確定。
10,子女撫養費: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
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壹般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
2.婚姻法知識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二章婚姻第四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五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麻風病而未治愈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第七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第八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九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條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壹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第十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四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十五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六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第十七條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第十八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第十九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二十壹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親、母親、女兒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去世的祖父母。
第二十三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第四章離婚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立即發給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第二十七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第二十九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父親撫養還是母親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壹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三十二條離婚時,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同壹財產償還。
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壹方單獨承擔的債務,由其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3.有哪些常見的婚姻法基礎知識?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堂兄妹、表兄弟姐妹)禁止結婚。無效婚姻的情形①重婚②禁止結婚的親屬(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④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上述情形無效。*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領取結婚證之日至領取離婚證之日)以同壹財產取得的財產
離婚時,財產壹般是平分的,有時會考慮過錯方多分。壹方配偶的財產①壹方配偶婚前取得的財產②壹方配偶因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贈與丈夫或妻子的財產(4)丈夫或妻子的生活用品(如衣服、化妝品等。);夫妻債務的償還壹般情況下,丈夫或妻子向他人借的錢,由夫妻雙方以同壹財產償還。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簽訂了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則由丈夫或妻子向該人償還債務。壹般情況下,夫妻債務的償還,即使離婚,也是償還另壹方的債務。
可撤銷婚姻的壹方以威脅、脅迫的手段與另壹方結婚的,受威脅、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但是,取消的請求必須在結婚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養父母的子女需要辦理收養登記,養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扶養等)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繼父母的子女繼子女由繼父或繼母撫養的,其關系比照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在特殊情況下,離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
除非男方能證明孩子是別人的,才能提出離婚。
4.婚姻法常識
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父母可以與父母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得與其同住;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和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4.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允許是可行的。
5.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婚姻法常識: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3.夫妻財產相同: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財產,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處理機關: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壹寸免冠照片若幹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7.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壹方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原因: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9.兒童監護權:對於兩歲以下的兒童,監護權壹般屬於女方;對於兩歲到10歲的孩子,監護權壹般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來確定,需要權衡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因素;對於10歲以上的子女,監護權壹般根據子女意願確定。
10,子女撫養費: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
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壹般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
6.10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可以總結為:1。結婚年齡:男22歲以上,女20歲以上。
2.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3.夫妻財產相同: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財產,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處理機關: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壹寸免冠照片若幹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7.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壹方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原因: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9.兒童監護權:對於兩歲以下的兒童,監護權壹般屬於女方;對於兩歲到10歲的孩子,監護權壹般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來確定,需要權衡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因素;對於10歲以上的子女,監護權壹般根據子女意願確定。
10,子女撫養費: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
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壹般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
7.有哪些必須知道的婚姻法常識?
1.結婚年齡:男22歲以上,女20歲以上。
2.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3.夫妻財產相同: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財產,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處理機關: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壹寸免冠照片若幹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7.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壹方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原因: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9.兒童監護權:對於兩歲以下的兒童,監護權壹般屬於女方;對於兩歲到10歲的孩子,監護權壹般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來確定,需要權衡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因素;對於10歲以上的子女,監護權壹般根據子女意願確定。
10,子女撫養費: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
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壹般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孩子18周歲。
8.婚姻法知識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現在妳朋友可以提離婚了。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也有財產分割協議。這樣,妳只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到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即可。
另壹種是訴訟離婚,即法院判決離婚。通常這適用於調整無效,財產分割無法達成壹致的夫妻。但我國對離婚的判定是有壹定要求的。①重婚,②與他們壹方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符合上述條件,法官基本會壹次性判決離婚。其他基於感情破裂的案件,實務中會駁回第壹次申請,之後每半年再次申請離婚,才被批準。妳的朋友想以那種方式離婚。
其次,離婚後,妳的朋友可以基於男方在婚姻中沒有盡到贍養自己的義務,要求離婚後的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不同,這是基於丈夫的過錯導致離婚,比如外遇,女方可以要求賠償。)
最後,二婚不容易走到壹起,孩子都成年了。俗話說“壹個老伴”,讓妳的朋友和她老公敞開心扉,好好聊聊。問題總是可以解決的。畢竟離婚也是壹件麻煩事。
祝妳的朋友幸福。
9.請根據婚姻法的基本知識,簡述結婚的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稱婚姻,是壹男壹女結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權利義務發生的法律基礎。
1.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婚姻當事人本身及雙方關系必須滿足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和方式。婚姻的本質要素可以分為本質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積極要件,是指雙方必須具備的不可或缺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婚姻障礙,是指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形。
2.《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應該鼓勵晚婚晚育。“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
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並頒發。
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定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3.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的必備要素是:1。其必備要素是:(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三)壹男壹女結婚,符合壹夫壹妻制。2.結婚的禁止條件:(1)禁止直系血親之間結婚;(2)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3.結婚的程序條件如下: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雙方建立夫妻關系,必須履行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