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壹切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開展平安創建活動,預防和減少犯罪,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第四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懲治與預防犯罪相結合、專門機關工作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並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市、區縣綜治委與相關成員單位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系統綜治委與下屬單位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人。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市和區、縣綜治委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編制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草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和方案;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
(五)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驗和做法,按有關規定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鄉鎮和街道綜治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上級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制定並實施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
(二)建立健全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加強本地區群防群治組織隊伍建設,協調指導各單位和居委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組織排查本地區突出矛盾糾紛和突出社會治安問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和治理;
(四)組織實施對當地社區矯正、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社區戒毒等人員的幫助、管理和服務;
(五)協助做好本地區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反邪教、反恐怖、社區安全等相關工作;
(六)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加強對本地區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務,預防青少年犯罪;
(七)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實際人口和住房信息采集管理的各項措施;
(八)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本市宣傳、教育、衛生、科技、建設、交通、金融、經濟和信息化、國資等部門設立的綜治委,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綜治委的要求,完善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參與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十條市和區、縣綜治委可以根據需要,在治安情況復雜或者跨行政區劃的重要地區設立具體的區域綜治委,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區、縣設立具體的區域綜治委,應當報市綜治委備案。第十壹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職責,落實內部治安防範措施和教育管理措施,參與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第十二條綜治委辦公室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