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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增強監督實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強化約束、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的全口徑審查和監督,加強對財政政策、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含直屬單位,下同)、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的審查和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與NPC代表聯系制度,組織NPC本級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聽取NPC代表意見,充分發揮NPC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第六條省、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計劃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同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預算審查和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和利益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研究提出下壹年度審計監督的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正式文本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成立預算審查監督咨詢專家組,引入第三方機構為預算審查監督提供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網絡化預算監督,推進網絡化預算監督系統建設,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網絡化、智能化,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預算聯網監督工作。第二章預算審查和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在預算審查前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工作機制。預算審查前,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座談會,就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重大支出政策等,聽取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本級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咨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專家對本級預算編制進行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及時報告預算編制進展情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初步計劃及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

(三)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及相關說明;

(四)部門預算草案;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標準、績效目標和實施措施;

(六)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七)政府債券的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上壹年度,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債計劃和長期財務可持續性等。;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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