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是指法律體現國家權力的屬性,並通過國家強制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如果沒有國家權力,沒有國家強制的保證,法律就不能得到普遍遵守,也就失去了獨立存在的意義,也就不成其為法律。是否由國家強制,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雖然其他社會規範在壹定程度上是強制性的,但不是國家強制的。比如道德主要是輿論逼出來的,習慣是巨大的習慣勢力逼出來的。這種強制不同於國家強制。
第二,國家強制力
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為後盾的。),並與國家制裁相聯系,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者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三,法的國家強制性是法本身的固有屬性,法與法的實現方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正因為法律是國家強制的,所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國家的強制措施來保證法律的實現,但是實現法律的途徑不壹定是通過國家的強制措施。人們出於各種動機而守法,不壹定是出於對法律制裁的恐懼。
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人民的利益和願望。多數情況下是通過人民自覺遵守來實現的,只有當法律的實現存在障礙時,國家才采取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壹)法律的本質
1,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2.法律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3.法律是來自國家的社會規範,規定權利和義務,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首先,在社會體系中,法律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作為壹種社會規範,法律不同於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也不同於非規範性的決定和命令,如法院判決。
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的調整對象。也可以說,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這兩種說法的意思是壹樣的,因為社會關系無非就是行為上的互動或者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沒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同時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行為是指人的外在行為。
2.法律是來自國家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必然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統壹性和普遍適用性。這種統壹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和國家意誌的統壹。法律的統壹首先是指法律之間根本原則的壹致,其次是指壹個國家除特殊情況外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內的規範不能相互矛盾。
從法律的統壹性可以推導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即法律整體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無壹例外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都無壹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3.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導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是指人們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通過規定權利,法律使人們能夠獲得某些利益或自由。
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前者要求人們做某些行為,後者要求人們不做某些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規範人的行為,所以人的法律地位才體現在壹系列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中。
4.法律是國家保障的社會規範。
任何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規範,因為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不僅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還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它不僅表現為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的正式權力,還表現為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壹個規則是不是法律,是壹個決定性的標準。
必須指出的是,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這是在終極意義上,即從國家強制力是法律最後壹道防線的意義上來說,並不意味著法律的每壹個實施過程,每壹個法律規範的實施都必須依靠國家的系統性暴力。這並不是說,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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