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古斯丁是羅馬帝國的基督教思想家,教父的主要代表。奧古斯丁的神學理論以柏拉圖的唯心主義哲學為基礎,哲學觀接近新柏拉圖主義。他是壹個神秘的哲學家。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他建立了以神權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體系。為了反駁異教對基督教的攻擊,奧古斯丁寫了《上帝之城》、《教義手冊》等書。奧古斯丁的觀點和貢獻對西方文化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也在基督教世界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榮譽。
詳述
1.法律是維持和平和秩序的手段。
奧古斯丁認為在熱鍵世界之外有壹個天國,他說天國是永久的和平的。在他看來,與天國對立的是陸地國家,或者說是世俗國家。那些不能升入天國,在人間受苦的人,只能生活在他們所生活的國家。即使將來可能進入天國的人,也必須先在地上經過訓練和考驗。奧古斯丁從教義的角度,認為人類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間是上帝的懲罰。他認為,為了維護地球上國家的和平,人的不良欲望需要用法律來約束:“壹個非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命令來控制他的各種欲望。”柏拉圖曾經說過,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外在的權威(也就是法律)來控制。在這裏,他繼承了柏拉圖的觀點。當奧古斯丁說和平時,只有秩序。換句話說,在人類社會中,就是“有序的統治和服從”或者“有序的指揮和服從”。秩序是不同部分最恰當的安排,每個部分都被放在合適的位置上以贖罪。這種秩序和安排都來自上帝永恒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也就是他所說的自然法。人與人之間的和平是壹種相互協調;家庭的和睦是成員間有序的通知和服從。城市的和平是市民之間有秩序的命令和遵守。按照他的說法,服從上帝,服從法律,服從命令,服從統治就是秩序與和平。奧古斯丁把發生率分為兩種: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律”或永恒的法律。在他看來,神的“至善”是不可改變的,神的律法也是如此。世俗法(即屬人法)是“雖然公正,但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適當修改的法律”。雖然它能制止惡行,穩定秩序,但它的缺陷是明顯的,不可克服的。
首先,世俗法受到時間和變化的限制。正義是不斷變化的,理解這種正義完全靠生活經驗。而“人生很短,不能以為有了經驗,就能掌握古今所有超出我們經驗的東西。”
第二,世俗法作為有形的法律,只規定和禁止外在的行為,它不涉及這種行為背後的動機,甚至很少關心純粹的內在活動。不可否認,有時候壹顆邪惡的心比壹個有害的後果要危險得多,世俗的法律只能規範後者。惡行是由邪惡的自由意誌產生的,世俗法律對惡意是無能為力的,可謂“治標不治本”。
基於以上原因,有必要呼籲壹種更理性、更永恒的法律,這就是永恒的法律。
在奧古斯丁看來,法律來自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這個規律相當於神的意誌和智慧,正是神的意誌和智慧引導著壹切事物達到各自的目的。可見,與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相比,奧古斯丁的法律將其與上帝結合起來,在承認現存世俗法的基礎上,有了更高、更完善的法律。只不過前者認為是自然理性,後者把這壹切都歸功於上帝。
第二,人性論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判斷人性傾向於惡的主流觀點。基督教的基本理論前提是人性本惡,只有惡才需要悔改、救贖和法律的出現。他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對人性惡的判斷之上的,他的重要著作《懺悔錄》是在深刻洞察人性之後寫成的。為什麽人性本惡?這個問題要追溯到人類的祖先亞當和夏娃。在這裏,奧古斯丁發展了聖經的傳說,承認人有“原罪”。這是人類的原罪,是上帝給人類的永遠無法解脫的懲罰。為什麽人會忽略或拋棄永恒的東西,傾向於降低的東西?奧古斯丁認為,這不是某種外部強制力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而是人們自由意誌選擇的結果。所以奧古斯丁把人類貪婪的直接原因歸結為人的自由意誌。正義的愛,就是遵從善意,愛自己該愛的,做自己該做的,這樣才能過上有福氣的生活。但是,人的靈魂總會有偏差。不幸福的人往往會濫用自己的自由意誌,讓自己的意誌變得更糟。他們在愛上帝和自私的自愛之間選擇了後者,失去了永恒的追求。可見,靈魂的下移,完全是人的自由意誌的結果,邪惡依賴於自由意誌,賦予了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們行善時,他們實現了上帝賦予人們自由意誌的目的,而當他們作惡時,他們濫用了上帝的能力。壹個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的,所以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罪行接受懲罰。至於懲罰的目的,他認為懲罰是督促犯罪者改正錯誤,也是對他人的壹種教訓:“犯罪者的改正對他可能是好的,犯罪的榜樣對他人也是可怕的教訓。”這種對刑罰的強調,壹方面可以預防犯罪,另壹方面,在封建社會,對於廣大勞動人民來說,法院的判決永遠不會公正,這種說教只能有利於統治階級。由此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邪惡的最初來源
是人的原罪,貪婪導致惡行,其背後的根源在於人的自由意誌,導致罪惡。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必須產生不同層次的法律。這壹人性理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政治法學理論對西方基督教文化和政治法學理論的發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作為中世紀黑暗到來之前最後壹位偉大的科學家,他的著作所形成的教會主義的主要輪廓壹直統治著整個中世紀。他的法律思想構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傳承中的重要壹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