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可以細分為三個層次: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與之相抵觸。如果是全國人大修改,需要全國人大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基本法是指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調整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它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並需要由全體NPC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普通法包括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
3.普通法律是指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或國家社會生活某壹方面的法律。它們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包括《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印花稅法》等。
值得註意的是,大多數法律是以“法”的名義,但也有壹些是以“條例、決定、規定、辦法”的名義,比如《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關於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等等。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憲法和法律(立法解釋),這些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第271條第2款的解釋等等。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修改,可以規定全國範圍的行政工作,效力略低於普通法律。
行政法規會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多以“條例”的名義,如《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
當然也有“條例、辦法、實施細則”,比如《網上政務服務若幹規定》、《漁業法實施細則》等等。
地方性法規只能規定本級行政區劃內的具體情況,也分為多個層次:
1,最有效的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主要以“條例”的名義,如《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等等。
2.其次,地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主要是以“條例”的名義,比如《常州市養犬條例》、《合肥市節約用水條例》等等。
3.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民族特點制定和修改專門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主要以“條例”的名義,如《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景寧畬族自治縣榮譽市民條例》等。
我國的規章分為三種:國務院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和地級市政府規章。
1.國務院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制定和修改,以部長簽署的命令發布,主要以“辦法和規定”的名義發布,如《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教育部令第50號)。
2.省政府規章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制定和修改,以省長簽署的命令發布,主要以“辦法和規定”的名義發布,如《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令號江蘇省人民政府145)。
3.地級市政府規章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制定和修改,以市長簽署的命令發布,主要以“辦法、規定”的名義發布,如《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蘇州市政府令[2019]147號)。
毫無疑問,法律的效力最高,其次是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規定如下:
1.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效力高於地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也高於省級政府制定的法規。
2.地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比地級市政府制定的法規更有效。
3.省級政府規章的效力高於地級市政府規章。
4.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效力等同於省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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