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牧區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確認的由市場發展起來的,作為農村牧區壹定區域的經濟、文化、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和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和集鎮的建成區以及因村莊和集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應當在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設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管理工作委托給蘇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第五條蘇木鄉、村、集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三)負責建設項目申請的審批和定位放線工作;
(四)監督管理村莊和集鎮建設、房屋、公共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
(五)調解村莊和集鎮建設糾紛;
(六)檢查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七)管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檔案;
(八)辦理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交辦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二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六條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制定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包括村莊和集鎮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水利、電力、交通、郵電、衛生、環保等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第七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標準》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第八條村莊和集鎮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規劃審批請示;
(二)現狀分析圖;
(三)計劃;
(4)規劃說明。第九條村莊和集鎮規劃期限:遠期為20年,近期為5年。第十條村莊和集鎮規劃經批準後,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決定公布。第十壹條村莊和集鎮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祁縣人民政府備案。村莊和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經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審查同意,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自動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公路兩側,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選址意見書。第十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蘇木鄉設立嘎查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申請進行審查:
(壹)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是否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要求;
(二)建設項目是否已確定具體位置和用地範圍;
(三)建設項目是否已經依法審計或者批準;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