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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以下簡稱執行機構)的信用評價和管理。

參與公共* *資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采購人、轉讓人、出讓方、委托人等項目主辦人,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代理機構、產權交易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方和投標人等項目響應人,以及評標專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自治區公管中心)建立現場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由執行機構以量化評分的形式記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行為規範,由自治區公管中心匯總並向社會公開,執行機構據此對當事人進行交易。該指標體系主要評價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的不規範行為。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信用評價得分的計算方法為:信用評價基本分減去減分。

參與被評價的公共* * *資源交易的當事人被扣分,按照其在自治區範圍內參與的公共* * *資源交易活動中被扣分累計計算。

第五條項目主辦人(如投標人、采購人、轉讓人、轉讓人和客戶)評分量化綜合指標體系。

1.項目發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20分:

1.進場交易項目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的;

2.項目的交易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批準而未履行的;

3.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交易的;

4.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5.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結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者在不同指定媒體上發布的信息內容不壹致,影響正常交易的;

6.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布結果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平臺上發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結果公示(公告)未達到法定時限的;

8.平臺發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結果公示(公告)等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9.使項目響應者難以註冊;

10.違反規定要求提供投標資料和原始憑證;

11.未按約定方式接收交易響應文件;

12.開標過程中出現錯誤,導致混亂或異常開標;

13.未按照操作程序選擇或者更換評標專家的;

14.不遵守評標區域管理制度,幹擾或者妨礙專家評標的;

15.未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資料,致使評標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16.不遵守開標區、評標區、監督區管理制度,造成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開標評標的;

17.未如實記錄並妥善保存交易過程原始數據的;

18.未積極處理交易過程中的質疑和異議,影響正常交易的;

19.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違反程序幹擾正常交易;

20.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2.項目發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10分:

1.預約的交易時間、場地不能按時交易,未及時通知公共* * *資源交易執行機構的;

2.無正當理由提前或者推遲投標截止時間,不按時開標的;

3.由於準備不充分,開標混亂或不能按時正常開啟;

4.未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網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代理機構、產權交易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實行量化評分綜合指標體系。

1.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20分:

1.超出委托協議(合同)範圍從事代理服務,影響正常交易的;

2 .明知委托事項違法卻故意入市的;

3.從事同壹項目的招標采購代理和招標咨詢活動;

4.擅自修改項目發起人確認的交易文件;

5.利用工作之便指導專家評標,影響公正評標的;

6.擅自改變專家委員會評審結果的;

7.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制招標文件,並制定排他性、限制性條款的;

8.質疑因工作不規範而投訴;

9.委托合同中約定由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承擔相關工作,且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情形。

2 .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10分:

1.工作人員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影響進場交易項目;

2.工作人員不熟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規則,影響進場交易項目的;

3.未認真履行項目發起人提醒義務,影響正常交易的;

4.委托合同中約定由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承擔相關工作,且存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1.對投標人、供應商、受讓方、投標人等項目響應人得分進行量化評價的綜合指標體系。

1.項目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20分:

1.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違反開標會場紀律,擾亂或者破壞開標會場秩序,妨礙開標或者導致開標不能順利進行的;

3.未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通知項目主辦單位和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4.私下向評標專家授意;

5.無確鑿理由質疑項目;

6.沒有確鑿證據,對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惡意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7.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

8.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2)項目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10分: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內項目的投標人未從基本存款賬戶轉出投標保證金的;

2.幹擾開標、評標,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3.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1.量化評價評標專家行為規範的綜合指標體系。

1.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20分:

1.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確認參加評標但未到場且未請假,影響正常評標的;

3.請他人評標或代表他人評標;

4 .擅自在評標區使用通訊工具;

5.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6.評標結束前擅自離開評標區的;

7.向項目主辦人詢問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指示其他評標專家對特定投標人的傾向性進行評分;

8.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進行獨立評標的;

9.私下接觸投標人;

10.在空白評標結論上簽字或未經獨立評標直接在其他評標專家的結果上簽字;

11.評標不認真或嚴重錯誤,造成有效投訴的;

12.不遵守評標區隔夜評標管理制度的;

13.要求過高的勞動報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費要求;

1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

15.違反保密紀律,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信息,引起質疑、異議或投訴的;

16.對評標現場的監督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人身侮辱和人身攻擊;

17.故意損壞評標現場財物的;

18.拒絕協助或者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質詢、投訴、查詢、監督檢查的;

19.評標有嚴重錯誤或嚴重違規的;

20.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二)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10分:

1.評標遲到30分鐘以上的;

2.評標所需數字證書未辦理或數字證書超過有效期,影響正常評標的;

3 .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專家身份驗證或電子驗證的;

4.未存放便攜式通訊工具(包括電子設備和移動存儲設備等)。)進入評標區時;

5.評標期間未經允許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6.故意壓縮或者拖延評標時間的;

7.違反評標紀律,擅自將評標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或資料帶離評標室的;

8.其他違反交易活動管理制度和承諾,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1.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共* * *資源交易執行機構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執行機構記錄的違規行為應在各自網站上公布。公示內容包括交易雙方名稱、項目名稱、擬減免積分種類、擬減免積分有效期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不規範行為記錄無異議生效,並推送至自治區公共管理中心網站。

3 .自治區公共管理中心建立統壹的交易服務信用評價信息檔案和信息共享機制。

4.自治區公共管理中心匯總信用評價得分,在自治區公共* * *資源交易網上公布100以下的當事人信用評價得分。

信用評價得分與公告期的對應關系為:扣除10分,公告期為壹個月,減去20分,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屆滿時降低的信用分將自動恢復。

5.交易發起者、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交易響應者、評標專家認為信用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備案的執行機構提出異議,執行機構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結果告知異議人。經核實,信息披露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正。

6.鼓勵交易主辦機構、中介代理機構或服務機構在編制交易文件時,將信用評價得分納入評標得分,占評標得分的3%-5%。

7.鼓勵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發起人選擇中介機構或服務機構、項目響應人的重要依據,並作為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監管的重要參考。

8.信用評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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