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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中醫藥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促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是指中國所有民族醫藥的總稱,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它是反映中國人對生命、健康、疾病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

蒙醫學是中國醫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對蒙醫藥傳承創新、應用開發和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加強蒙醫藥醫療機構和醫生隊伍建設,促進和規範蒙醫藥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中醫藥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中醫藥給予重點扶持,保障和促進自治區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和文化的發展。第六條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保護、扶持、發展的原則。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衛生、教育、文化和旅遊、科技、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中醫藥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宣傳中醫藥,擴大中醫藥在國內外的影響。

每年65438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期間,自治區要重點宣傳中醫藥。第二章保障和促進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問題,監督檢查中醫藥工作的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理順管理體制,配備專門從事中醫藥工作的管理人員。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政策。有關部門制定涉及中醫藥的政策時,應當征求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障,對事業經費實行單獨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設立中醫藥專項資金,支持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發展等重點建設項目。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制定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特殊醫療服務補償辦法。第十四條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財政補貼、土地、水、電、氣、熱等政策,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中醫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由自治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中醫醫療服務價格標準應當體現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體現中醫醫療服務的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醫藥與康復、預防保健、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與康復、養老機構合作,設立中醫藥診療服務場所,為康復人員和老年人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作用。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確定商業保險、意外傷害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體檢、傷殘和退休鑒定等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根據技術裝備的基本要求,對中醫醫療機構壹視同仁。第十九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為主的辦學模式和服務功能,篩選中醫優勢病種,建設中醫特色專科。

自治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制劑納入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在確定基本藥物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類別時,應當優先考慮中醫藥。第二十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技術合作等方式支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第二十壹條中醫藥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截留,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三章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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