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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控制稅源,防止稅收流失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

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稅法

國外的經驗表明,發達國家基本建立了壹套比稅收更具協調功能的財產稅制度。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條件下,稅收征管水平不高,但征收有局限性,存在不止壹個財產稅和財產稅體系,有待進壹步完善。房產稅:稅種少,稅基窄,以土地面積或賬面價值為計稅依據,對內外資實行兩種稅制...改革和完善我國房產稅制度應該有四個方面:(1)規範和提高房產稅:(1)重視房地產稅制,提高財政收入比重;(3)完善稅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4)完善房地產稅制設計。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財產稅,土地稅,遺產稅,贈與稅

財產稅制度是壹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稅改在壹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們的財產稅制度,但是所得稅、貨物稅制度、房地產稅制度的改革步伐要小很多。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制度在稅制設計、組織和收入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公平、有效的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房地產稅制,具有重要意義。

總結了對中國的啟示。

物業稅在世界各國的發展歷史悠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世界各國都在試圖建立壹個範圍設定、功能完備、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房地產稅體系。從財產稅的實踐來看,根據動態財產稅,可以分為靜態財產稅的應稅財產形式。對動態財產稅的轉讓或變更征收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靜態財產稅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擁有的財產是財產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靜態房產稅的基礎上,如何征收可以分為綜合房產稅和特殊房產稅。綜合房地產稅又稱壹般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全面征收。廣義的財產稅應稅原則包括所有納稅人或所有銷售屬性。房地產稅制比較完善的國家主要是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特別財產稅又稱個人財產稅,是財產稅征收的壹種特定類型的財產,包括土地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發展中國家壹般對應稅土地、房屋和車輛實行特別財產稅。綜合財產稅,尤其是財產稅,屬於財產稅體系,很常見。但在稅收設計上,征管、征稅、重點的功能有顯著區別。加強公平,全面增加收入相對高,但是征收方式比較復雜,偷稅漏稅的問題。後者的土地、房屋等財產都要征稅,稅基相對狹窄,但掩蓋虛假的計稅方法相對簡單。在發達國家,由於稅收征管手段先進,征管制度嚴格,居民選擇綜合房地產稅制和普遍遺產稅、贈與稅的意識很小。雖然許多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有所欠缺,但比實行特殊的財產稅制度更為重要。同時也要看到,過去很多發展中國家因為害怕征管更加困難,收入來源減少,所以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但近年來,壹些發展中國家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取得了良好的財政和社會效果。可以預見,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未來發展中國家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情況會逐漸增多。

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要求稅制的不斷變化和財產稅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今天,許多以前沒有提供的功能如下:

1房產稅的主陣地,整個稅制已經不存在了,但是房地產稅制仍然是壹個國家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房產稅是最古老的稅收形式,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占主導地位的財產稅、所得稅和貨物稅已經取代了在總收入中所占的較小比重。在發達國家,財產的可征稅收入的總收入約為10%-12%,而在發展中國家,平均僅為5%-6%。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房產稅為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和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調節人們的收入水平,促進閑置房產投入使用,仍然沒有所得稅和商品稅的功能和特點。它能有效補充兩個稅制的不足,可以不征收商品稅、不動產稅、遺產稅和財產所得稅,也不能用於閑置資產和未實現資本利得稅。因此,財產稅的狀態是相對穩定的,它仍然是現代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壹。

2。房產稅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房產稅稅源廣泛分散,具有區域性特征,便於地方政府對來自該地區的收入實施嚴格監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房產稅收入、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助於形成“多繳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1990 OECD組織在美國,地方財政收入中,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也非常重視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更多的地方管理和統治下的財產稅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此外,地方政府允許擴大壹些國家逐步下放立法權的房產稅收入,增加了房產稅調整的稅率。這不僅保證了房產稅仍然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也是更廣泛的稅收來源。

3。房產稅計稅依據的評估,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加強稅收征管,可以達到稅制公平健全,更具市場價值,稅收征收充分的目的。從全國房產稅的實踐來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壹般有三種:土地面積、市場價值和其他價值(賬面價值)。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房產稅制度比較健全,壹般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客觀分析市值作為稅基有三個好處:壹是稅基靈活,稅基擴大,房地產市場價值上升,房產稅收入也會相應增加。二是反映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市場價值,有利於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市場價值是計稅基礎,定期評估的房產,稅收征管成本較高。因此,大多數國家都設立了以市場價值稅為基礎的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嚴格管理財產登記,從不同的來源收集關於財產稅、納稅人和市場的信息,並註重各部門的協調,加強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根據國外經驗,發達國家基本建立了壹套多稅種協調、功能多樣的財產稅制度。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條件下,稅收征管水平不高,但征收有局限性,存在不止壹個財產稅和財產稅體系,有待進壹步完善。盡可能完善稅制的國家也不遺余力地建立和完善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制度,加強房產稅的征管,充分發揮房地產稅制的調節功能,地方政府作為籌集財政收入主渠道的地位日益鞏固。房產稅的特點:稅基和面積窄?土地的賬面價值是計稅依據。隨著內外資兩套稅的實施,有應稅收入的房產不會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這樣的財產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分稅制、地方稅體系完善的需要。其原則與現行稅制改革、簡化稅制、稅收公平不壹致。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制勢在必行。

第二,這個問題是我們現行的房地產稅制。

1房產稅稅種少,稅基窄,充分發揮其影響力。嚴格來說,我們目前的房產稅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的應稅資源稅和行為特征大多不歸入財產稅(土地稅國家壹般歸入財產稅,所以比較這兩個稅種的財產稅,壹起分析)。1994稅制改革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作為稅種,實際上並不是大致同時征收,稅基狹窄,不寬松。比如開征房產稅,企業擁有的房產、機器設備不征稅,個人自住房屋不交房產稅;私有財產、繼承和贈與不負責向國家納稅。目前,財產稅的稅負普遍較低,因此占財政總收入壹小部分的應稅收入未能充分發揮組織收入、水平可調的財產和公平財富的作用。

內外財產稅制度不符合統壹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公平正義的原則。我國目前對國內房產征收房產稅,對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稅;征收涉外房地產稅的,征收該土地的土地使用費(不是稅務機關征收)。兩種稅制的征收範圍、所得稅率(費)和計稅依據(費)不同。這種歧視性的稅收待遇不僅不公平公正,而且違背了我國現行稅制改革的初衷。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全國統壹的稅收制度。因此,有必要研究出臺統壹的內外資投資性房地產稅制,以完善我國的財產稅體系。

3。扣除財產應稅收入集中度未能確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體地位。在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實現收入* * *的房產稅屬於地方稅,稅種少,稅基窄,稅負低,權力收入征管困難,應稅收入減少,未能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只能作為地方政府收入的補充部分。合並財產稅的立法權高度集中於設立中央稅。稅率設計過於統壹,缺乏因地制宜的靈活性,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稅收自主權,導致地方政府征管積極性不高,進而限制了房產稅的正常開展。

4。以財產評估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為基礎的不合理稅收不完善,與相關部門配合不夠,征管存在漏洞。房產稅的真實市場價值應該建立在科學方法的基礎上,這是許多國家所采用的方法。反映土地的市場價值,房地產作為壹種經濟資源,不僅包括土地的級差收益,還包括土地和房屋的價值。在市場經濟中,任何土地或房地產的時間價值。市場機制更完善,更容易認定其價值體現。但這是土地的計稅依據和該區域原有的房產價值或租金,不能反映不同的土地收益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土地出讓收入差別化調節,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設置不同稅率不合理,任意檔次設置速度缺乏客觀規範操作。此外,我國的財產鑒定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私有財產登記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房產、土地、戶籍管理等部門,缺乏足夠的協調與配合,以及稅收征管工作與稅務機關的不協調,導致稅收影響巨大的財產損失。

第三,完善我國財產稅制度的構想。

1。規範和提高財產稅。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我國財產私有化程度提高,財產稅的收入來源增加,稅基擴大。房產稅要及時繳納,增加壹些稅種的征收範圍,適當調整稅率。個人財產稅是靠自主的財產稅意識來征收的,我國公民的稅收征管水平較低。我們的房地產稅制應該是對所有的房產征收,而不是全面征收房產稅。我們的財產稅體系應該包括的稅種有:財產稅、土地稅、財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2 。以房地產稅制為重點,提高財產應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快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社會分配差距問題日益突出。隨著這方面收入的增加,稅基擴大了,財產的應稅收入也盡可能地增加了。此外,更有必要將房產稅的稅源定為房地產稅。因此,應轉變觀念,重視房地產稅制,完善稅制和加強征管,適當增加財產應稅收入。

3。完善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盡快出臺房產稅相關稅收立法,完善稅收法律法規,規範和引導各類稅收征管,加強稅收征管,改進稅務稽查和稅收征管手段,提高產品質量,堵塞稅收漏洞,建立嚴格的產權登記制度和權威的資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

稅務設計的性質:(1)改善?財產稅的構想。首先,作為國內統壹的房地產稅,對內對外壹視同仁。國外房地產稅改革實行差別化的房地產稅改革,擴大稅基。財產稅是我國財產稅體系中的主體稅種。目前房地產稅的征收範圍是免征城鄉、城鄉住宅稅。隨著二手房商品化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地產將繼續增加。在壹定條件下,對壹定數量的私有不動產征稅,擴大房產稅稅基,稅率可以適當降低。同樣,房地產估價系統?建立和完善。房地產房地產估價壹直是壹個棘手的問題。我國的房地產估價正處於起步階段,估價體系還很不完善。註意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專門評估師、專門的房地產估價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評估師隊伍,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強了不動產估價方法,逐步形成了壹套符合我國國情的不動產估價方法,為房產稅征收提供了科學依據。房地產產權管理的有關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密切配合,提供稅務信息。最後,房產稅應采用比例稅率的地區差異。房產稅是地方稅,但中央政府要發揮壹定的調節房地產投資規模的作用。中央設定的稅率將根據各地情況和人均住房水平確定最終價格,既保證由中央宏觀調控決定,又能從新的角度體現和照顧對土地征用、占用和出讓的有效監管,改革城市土地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2)改進的思路?土地稅。使用稅,以及對全國占用的土地資源使用征收的土地稅,稅基從城鎮延伸到農村。農村低收入水平負擔重是客觀事實,但我們可以減少各種攤派,清理收費,以及目前的農業稅改革,在相同或略有?還有征收壹般耕地占用稅,低稅率的規定,在保證總體水平的前提下,照顧農民,這有利於統壹土地稅制,這有助於規範農用地標準,前者起到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這是調節土地利用結構的目的。第二,擴大契稅征收範圍,保護機構和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抵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包括外國人和華僑買房,有利於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創造穩定的分配和傳遞指令。契稅承擔土地轉讓?使用權,除購買住房外,城鎮職工單位的契稅。壹些有利於保護國有土地資源,有利於招商引資的地方,就是壹場賽跑底部的出讓價格限制。最後,應適時推出閑置土地稅和荒蕪土地稅。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需要充分利用我國有限的耕地,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3)在遺產稅和贈與稅中調節高收入。首先,盡快繼承稅收和贈與稅。從完善稅制的角度來看,開征兩稅對於增加財政收入,公平分配社會財富,鼓勵勤勞致富是非常必要的。從國際慣例來看,不僅是發達國家,很多發展中國家,盡快征收兩稅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經濟利益。其次,總遺產稅制度和總贈與稅制度的稅制模式。沒有法院對我國遺產的確認和繼承人的分割轉讓,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提高。在這些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國應該選擇總遺產稅制度和總贈與稅,對繼承人收取的贈與人的財產征收遺產稅,既保證稅收來源可靠,又及時簡便,同級適用,我們的征管水平是納稅人可以接受的。征稅對象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采用累進稅率,並提供合適的起征點,合理確定喪葬費扣除管理費用,如不動產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等。最後,相關部門協調、收集和管理措施的制定。任何個人的財產管理部門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稅務機關不辦理任何繼承轉移手續。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核實遺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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