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觸犯刑法的後果大致如下:
1,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被判處管制,緩期執行;
3、有罪但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二、學生在學校違反紀律,學校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但需要註意的是,學校不得開除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認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的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這壹規定涵蓋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所有情形,為法官和律師正確認識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明了方向。
壹是以“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判決結果必須是錯誤的。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的,不能以“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
這與二審程序不同。二審中,只要發現適用法律有錯誤,無論判決結果正確與否,二審法院都必須依法改判。設立再審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果判決正確,就不能啟動再審程序。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中的法律,既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司法解釋和其他可以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和法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可以作為民事裁判文書的法律規範範圍。如果把不應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規範作為判決依據,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
三、違反法律溯及力之規定
法律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對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適用效力。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壹般原則。但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特別規定的除外”。因此,要特別註意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有特別規定追溯力的,按照特別規定執行。沒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壹般原則執行。
四、違反法律適用規則
違反法律適用規則,是指法律的適用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同法律、法規以及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所要適用的規則。根據立法法關於法律適用規則的規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後法優於前法,也叫新法優於舊法;強制性規範優於任意性規範和屬地優先規則。判決、裁定違反法律適用規則,錯誤適用不應適用的法律,導致判決錯誤的,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再審。
動詞 (verb的縮寫)明顯違背立法原意。
“明顯違反立法意圖”是判斷生效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壹般或壹般規定。但由於其內容和判斷方法的復雜性,必須慎重,充分論證後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