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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合理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相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可以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提供決策參考。第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涉及海洋功能區劃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城鄉統籌發展為目標,增加交通、水利、給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消防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和享有,加強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均衡配置,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第六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尊重歷史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做好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利用。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化帶、森林公園、水域、濕地等生態基礎設施以及耕地、海岸帶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促進下級政府和部門之間相關信息資源的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效率。

鼓勵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方法和管理手段,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第九條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並組織核實處理。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依據規劃進行。城鄉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壹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地形圖:

(壹)本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總體規劃,特定區域跨縣(市)或者鎮(鄉)的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縣(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心城區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市、縣(市)行政區域根據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4)城鎮重要地段可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縣(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可以不單獨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或者縣級市的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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