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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服務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縣城、建制鎮、開發區和獨立工礦區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下列設施:

(壹)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與防洪設施:排水管網、明渠、涵洞、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

(4)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涵、廣場等照明設施。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六條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七條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必須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必須通過招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第九條市政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和監理制度。第十條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後,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和城建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不予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壹條市政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壹年,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第十二條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資金根據市政工程設施的類別、設施和定額標準,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壹安排,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廠礦、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接受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負責自建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第十三條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質量。

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市政工程設施的完好。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駕駛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有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駛或者停放的;

(五)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十五條單位或個人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持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到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等費用。

*註:本條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唐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65438+2004年2月,實施日期:65438+2004年2月,1)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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