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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是什麽?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部直屬的行政機構(局級)。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是國家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法律規定需要有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設立的。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和監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發展;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研究;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指導全國“148”法律服務熱線的工作;監督和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及其經費的使用;承辦司法部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下設綜合部、業務指導部、研究部、培訓部、宣傳部和對外交流與合作部。

辦公廳:負責文秘工作和檔案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網建設、行政後勤管理和綜合服務保障工作,維護中央機構正常有序運行。組織編寫《法律援助快報》、《法律援助工作半月刊》、《中國法律援助年鑒》,負責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業務指導辦公室:負責起草與法律援助相關的工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指導和監督各地依法正確開展各項法律援助業務;研究起草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協會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和組織辦理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組織交流各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組織編寫《中國法律援助》月刊。

研究室: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調研和政策討論;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動態,調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指導法律援助制度的調查研究;受司法部委托,組織起草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地方法律援助立法;負責協調處理全國人大、政協關於法律援助的提案和議案的答復工作;審計中心發布的政策文件。

培訓部:負責制定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規劃和工作計劃;負責組織編寫並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負責組織和培訓法律援助培訓教師;負責培訓省級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地市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指導各地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

宣傳部:負責以多種形式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法律援助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負責與相關宣傳部門和中央新聞媒體的聯絡;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法律援助誌願者工作;負責評選和表彰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個人;負責法律援助網站的建設和管理。

對外交流與合作部:負責組織法律援助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計劃;指導和監督法律援助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收集和編輯國外法律援助信息;參與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和實踐的研究,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國外經驗和信息支持;負責與國外相關機構的聯系,參與對外合作項目的談判和協調,起草合作協議;負責組織實施對外合作項目,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負責接待相關國外機構和人員;負責為中心邀請的外籍人員辦理相關簽證手續,為海外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區別在於,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後者是個體經營,為社會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

法律援助的性質:是國家支付專業人員費用,為無錢支付律師費的人提供訴訟代理等法律服務的活動。具體方式是:國家資助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並指定中心工作人員或者社會上的律師事務所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指派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時,來訪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國家給予辦案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條國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援助誌願者到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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