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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影響征信報告嗎?

如果欠銀行錢,肯定有影響,會被起訴,要支付高額利息和黃金。以下是發生在我身上的壹個案例。看壹看。

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以下簡稱“江門廣發銀行”)與被告江門市水口鎮老賴譚延鋒信用卡糾紛壹案。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417號

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地址:江門市建設路49號。

負責人:吳達豪。

委托代理人:朱、陳,廣東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艷峰,男,1970年4月?6月20日出生,漢族,住開平市水口鎮。

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以下簡稱“江門廣發銀行”)與被告譚艷鳳糾紛壹案,本院於2065年4月24日立案,於2065年6月26日由審判員徐晨峰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江門廣發銀行的代理律師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艷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江門廣發銀行訴稱,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經審核,原告向被告發放卡號為40636?095868信用卡(信用卡賬號:8984407×××××××085,601440?0404085)。被告持卡後開始交易消費,截至2005年10月3日止,欠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滯納金及相關費用* * *共計161970.22元(其中賬號為8984407××××××085,為46525。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還清欠款。據此,原告起訴: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4381.33元、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其中利息4859.69元、滯納金12729.2元暫按2015年10月3日計算),此後繼續追款。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為:1。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信用卡申請表和CGB信用卡客戶協議(個人卡);3.欠款明細;4.信用卡交易消費明細;5.廣泛分發收集記錄;6.律師函和掛號信。

被告譚艷峰在舉證期限內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原件,證據形式合法。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請表、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個人卡),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的事實及雙方約定的信用卡發行和使用的權利義務;欠費清單和信用卡交易清單可以證明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了所欠款項。庭審中,原告保證其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已知悉原告的訴訟內容及其應訴和提供證據的權利,但未出庭對原告的訴訟和證據提出異議。被告放棄應訴和提供證據的權利,因此應當確認原告出示的證據內容的真實性,確認原告出示的證據與陳述的事實相關。故本院確認原告陳述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

我們認為,原告是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企業。原告出具的、被告填寫並簽名的信用卡申請表及所附的《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協議書(個人卡)》是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辦理信用卡的書面合同,約定了被告使用原告發行的信用卡的權利和義務,約定了被告透支信用卡後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利息和滯納金的計算標準,以及使用該卡的相關手續和費用。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被告收到原告發放的信用卡,應按雙方約定使用。但被告在取得透支消費的信用卡後,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基於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照《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個人卡)協議》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5438元+0.443865438元+0.33元,並支付利息及滯納金。該請求合法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譚艷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譚艷峰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提交原告廣發銀行?我行江門分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4381.33元、利息、滯納金及其他費用(其中利息4859.69元、滯納金15 1.3元,自2015 65438起)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39元,減半收取1769.5元,由被告譚艷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狀提交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受理費。債務人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義務且未提出上訴的,債權人可以在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法官:徐晨峰。

2015年7月10日書記員:何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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