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貨場;年貨運量654.38+0萬噸以上;
中型貨場:年貨運量30萬噸以上654.38+0萬噸以下;
小貨場:年貨運量不到30萬噸。
專業貨場的設置應根據貨物性質、業務復雜程度和設備條件確定。第六條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車站大型貨場貨運設備記錄簿應報部貨運局審核。中小型貨場的設備記錄簿由貨運部門酌情分級管理。第七條貨運設備的範圍:凡直接用於車站或貨車裝卸、運輸、儲存貨物及辦理貨運業務的其他服務的設備,稱為貨運設備。其分類如下:
壹、基本設備:
1.貨場用地;
2.線路:指用於裝卸貨物的線路,或指定為貨物服務的線路,如調車線、引出線、留置線、結冰線、洗貨車線、軌道平衡線、換裝線、貨場危險品貨車停車線等。
3.貨物倉庫和雨棚;
4.各種貨物平臺、低貨艙、架空線路、各種滑坡倉、漏鬥倉;
5.貨場照明設備;
6.直接為貨運工人和貨主服務的場所,如貨運營業室、貨運員辦公室、門衛室、工人值班室、休息室、工具室、鍋爐房、浴室、食堂、醫務室、表單庫、自行車棚、廁所等。
7.貨場、道路、道口和貨場圍欄的硬質表面;
8.供水管道和排水設備;
9.消防和安全設備,如防雷和報警設備;
10.電力、通信和信號設備;
11.通風和加熱設備;
12.貨場港池和碼頭;
13.貨場清潔設備。
二、貨運設備和衡器(臺秤、地秤、軌道衡)。
三、專用設備:
1.卡車清洗、消毒和汙水處理設備;
2.加熱和冷卻設備[包括加冰機、制冰設備、儲冰室(場)];
3.危險品專用設備;
4.牲畜專用設備(包括飲水塞);
5.軍用裝卸設備;
6.油罐車裝卸設備;
7.測量設備;
8.帳篷布和維護設備。
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
五、各種裝卸機械。
六、用於維修、制造、鑒定貨運設備的相關設備。第三章貨運設備管理第八條為加強貨運設備管理,各局貨運部門應加強貨運設備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業務量大的分局、車輛段、貨場應配備專(兼)職人員管理貨運設備。所有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都必須建立貨運設備記錄簿,其充裝和保管辦法按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車站和車務段應指定專人根據車站貨運設備的變化,及時修訂履歷書和圖表。每年1月15日前,車站(或車務段)應填寫上壹年度貨運設備變動報表、年度運量報表和貨運設備年度報表,報送分局。分局將於1月底前將審核匯總情況報送鐵路局,鐵路局審核後,對鐵路局和鐵道部保存的履歷書進行相應修改,並填寫貨運設備年報表,於2月15日前報送部貨運局。貨運設備和年度運量變化情況的報告應於2月底前報送鐵道部。
鐵道部保存的簡歷冊每年修改壹次。各局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將簡歷表集中在修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