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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想過這些高空拋物的嚴重法律後果嗎?

對於高空拋擲物體造成的損害,侵權人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受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責任

犯罪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 165438+10月9日至20日期間,張某從自家陽臺及四樓至五樓之間的樓梯向樓下投擲花盆、玻璃罐、滅火器等物品,致多輛汽車被砸。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人員、車輛密集的居民區高空拋擲物體,危害公眾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

過失死亡罪

2065438年9月1日7時許,董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建築垃圾拋擲至距地面約13米的樓上。其在明知樓下有人打掃衛生的情況下,仍將彩鋼瓦往下扔,致使彩鋼瓦砸中被害人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董在施工期間,已預見其高空拋物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認為可以避免,最終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董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重大責任事故罪

2065438年7月7日16時許,黃在工地從三樓樓頂投擲混凝土塊(重7.5公斤),混凝土塊擊中樓下工人劉的頭部。劉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在生產經營中違反規章制度和建設工程基本操作規程,從屋頂拋擲混凝土砌塊,造成被害人劉某重傷、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黃最終被判處拘役兩個月。

法官的陳述

高空拋物極其危險,尤其是在人車擁擠的生活區。高空拋物會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拋擲物體致人損害,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公民的

民事賠償責任

2013年3月22日上午8時40分左右,姜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50號樓店門前時,被從天而降的藍色鐵架砸傷。經派出所調查,案發區域只有余家建過這樣的鐵架。後姜某將於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墜物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對姜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建築物使用者的可能傷害

承擔賠償責任

2011 3月7日15: 30左右,肖某在曬太陽時,左腿被樓上掉下的酒瓶砸傷,花費醫療費、交通費45343.06元。

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肖某將王、馮、、陸、何、劉、馬(劉房屋承租人)等9-2-1號至9-7-1號6套房屋的使用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

最終判決王某、馮某、何某等6套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分別賠償肖某各項損失7557.6438+08元。

法官的陳述

侵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確定的,由具體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高樓層的住戶要提高責任心,嚴禁私自搭建,亂放,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但在高空拋物致害事件中,由於建築物較高且處於視線盲區,往往很難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只能確定可能的危害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求賠償。

首先,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高空拋物損害的發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肖某受傷後立即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的調查取證、訊問筆錄、肖某的病歷等形成的證據鏈,可以證明肖某系被高空墜物砸傷的事實。

其次,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證明了高空拋擲物造成的損害後,可能的加害人會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他說事發時他不在家,所以不可能扔東西,他不應該承擔責任。由於本案中的加害對象是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何某的辯解不能證明其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的酒瓶,也不能證明其不是可能加害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業主。在出租或借用建築物的情況下,建築物的所有人不壹定是實際使用人。本案中,劉某在案發時已將房屋出租給馬某,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馬某,馬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擲物體時,下落速度快,沖擊力強,是壹種害人害己的危險行為。在高空拋物事件中,除了法律規範之外,更重要的是公民自身自律意識的提高。無論是為了方便而故意扔,還是粗心大意無意的舉動,歸根結底都是責任心不強。

因此,高層建築的使用者應提高責任感,為自己和他人創造壹個更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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