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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3)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建成區,建成區外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旅遊景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規範、便民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第五條市城管局是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管局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旅遊景點和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按照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在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第七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招牌、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欄(欄)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安排公益性宣傳內容。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公民中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第十壹條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區域。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十四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公廁等公共區域,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江河、湖泊、河流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各類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七)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八)居住區規劃紅線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九)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十壹)報刊亭、電話亭、公交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化糞池、化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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