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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與漁業資源,促進港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象山港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象山港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漁業、科研等活動,或者在象山港沿岸陸域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象山港保護遵循統籌規劃、陸海統籌、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統壹的原則。第四條市和象山港沿岸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象山港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部門間重大環境汙染防治工作,保護象山港環境免受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

象山港沿岸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象山港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相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造成的環境汙染,組織海洋生態的保護和修復。

市和象山港沿線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船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調查處理相關漁業汙染事故,保護象山港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展計劃、財政、國土資源、水利、交通、港口、旅遊、規劃、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 *做好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保護工作。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五條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海洋、漁業、規劃、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象山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制定象山港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象山港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環境和資源特征、功能定位、海水水質保護目標、沿海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岸線利用方案以及受損環境和資源的整治與修復方案。第六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象山港保護規劃,制定象山港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環境保護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象山港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象山港地區環境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象山港實施海上聯合執法。第八條象山港沿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象山港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測標準和規範,定期對象山港海洋環境質量進行評價,發布《象山港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巡航監測公報》,並抄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象山港赤潮監視、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赤潮減災應急預案。

象山港環境汙染可能威脅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象山港沿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到汙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布相關信息。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海洋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結合象山港的實際情況,組織環境保護、海洋、港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象山港重大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象山港船舶溢油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送市環境保護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督促和指導可能發生海洋汙染事故的單位制定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第十壹條市和象山港沿岸縣(市)海洋、漁業、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汙染損害的擴大;經調查取證,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三章汙染防治第十二條象山港建立並實施海域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象山港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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