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市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健全居(村)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基層治理體系,創新物業管理方式,提高物業管理規範化、法制化水平。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分工負責、協同監管的機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物業管理的各個環節。第五條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司法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排水、市場監管、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用事業、人防、地方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將物業管理納入本級社區治理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責任,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承擔應急物業服務等責任。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指導所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物業管理自治活動,並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解決和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發揮專業調解組織和社區法律顧問的作用,及時調解和化解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區建設。第七條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和鼓勵有關單位依法成立物業管理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技能培訓,支持誌願服務者參與和協助物業管理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物業管理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包括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業主。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和確定應當遵循規劃優先、功能完善、產權清晰、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區、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和物業管理用房設施設備配置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申請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向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居住區建設用地的宗地範圍、* *設施設備配置、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劃分。劃分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征求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非住宅物業與住宅物業具有相同的配套設施設備,非住宅物業應當納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已經劃分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調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所在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壹)因河道、道路物理分割或者歷史原因、分期開發等生活習慣,形成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區域,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可以分割並符合規劃配置的相關條件;
(二)較小的物業管理區域與相鄰的物業管理區域合並。
申請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提交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方案、物業管理用房和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分配方案、業主大會決定等材料。當地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依照前款和本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作出是否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決定不調整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綠地、城市河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由市政設施、城市綠化、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用地、圍擋或圍墻外與市政設施相連接的業主* *擁有場地,業主* * *共同決定並落實管理責任,按照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秩序。
物業管理區域內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廁所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按照《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