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生產安全風險治理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風險治理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對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風險控制的監督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第二章安全生產風險控制第六條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以下等級:
(1)紅色風險(重大風險):危險因素多,難以控制。如果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或群死群傷的後果。
(2)橙色風險(風險較大):風險因素多,控制難度大。如果發生事故,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多人傷亡的後果。
(3)黃色風險(壹般風險):風險得到控制。如果發生事故,會造成壹般的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
(4)藍色風險(低風險):風險得到控制。如果發生事故,會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排查;當生產經營環節或者要素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的部分區域或者部分生產經營環節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專項辨識。安全生產風險識別完成後,應形成風險清單。
安全生產風險識別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人員對安全和應急技能的掌握情況;
(三)生產經營基礎設施、原輔材料、設備性能、運行狀況、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的安全可靠性;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覆蓋面;
(五)內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的完備性;
(六)影響安全生產的外部因素的危害程度。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識別出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繪制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納入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進行風險識別和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委托第三方,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識別和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履行下列控制職責:
(壹)制定控制措施,明確風險控制的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二)安全生產形勢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評估並確定風險等級;
(三)為員工提供崗位風險培訓;
(四)在存在危險的部位、區域,設立明顯的告知標誌;
(五)完善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六)如實記錄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控制等信息,並建立專門檔案;
(七)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風險分類和控制計劃。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識別和評估為重大風險的危險源履行下列控制職責:
(壹)單獨建檔,隨時更新監測數據或狀態;
(二)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三)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重大風險辨識、評估、控制等基礎信息;
(4)評估和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形成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