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意願。
(1)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明確。
1.編制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或調整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總體規劃。
2.做出涉及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制定土地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文化衛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會保障和就業、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建設、交通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等關系民生的重大措施。
3.編制財政預算,安排重大財政資金,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制定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和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以及依法應當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內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體,專家律師為參與者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全面推行。
5.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制度,建立專家咨詢數據庫。
6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規範。制定並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聽證代表的選任方式科學合理,聽證代表具有廣泛性。
7.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健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帶來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8.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制度。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名稱、依據和結果予以公開。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完備。
9 .重大行政決策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序進行。
10.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通過召開座談會、事先通過媒體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專業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專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及對策進行咨詢、論證和風險評估。
11.依法應當聽證的決策事項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證。
12.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1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機關的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四)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落實情況。
14.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及時決策,但決策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決策人和其他責任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5.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應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和咨詢分析等方式,廣泛收集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或建議,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研究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相關決策。
(5)效果指標。
16.重大行政決策公開率達到90%以上。
17.未發生因違法決策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和重大集體上訪事件;不存在因違法或不當決策導致上級機關責令其糾正或撤銷的情況。
18.沒有因違法決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19.公眾對行政決策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二、制度建設(占總分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基於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科學發展、推進“兩區”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實際需要,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規範性文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備案審查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制度建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6)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顯著提高。
20.科學制定政府立法規劃和計劃。建立和完善立法項目公開征集制度。每五年向公眾征求對下壹個五年立法規劃的建議;每年都邀請公眾為下壹年的立法計劃征求建議。
21.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壹步推進,政府立法工作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起草、論證、調研、協調和審議制度完善。重要的行政性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22.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和采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通過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23.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制度設計科學合理,立法內容明確具體,與上位法不沖突。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
24.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25.政府規章頒布後,將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主要報刊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正式文本。公布日期與實施日期的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30天。
26 .堅持“立、改、廢”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規章實施滿2年的,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實施、修改或者廢止的主要依據之壹。
(七)規範性文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27.規範性文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制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非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28.規範性文件的制定遵循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的程序。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聽取公眾意見。
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29件政府規範性文件,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部門規範性文件提交部門會議審議前,應當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30 .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31.建立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修改、廢止或重新制定規範性文件。每2年清理1件規範性文件,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8)效果指標。
32.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發布的總體滿意度達到90%以上。
33.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率達到100%。
34.政府和部門因違法未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規範性文件的。
35.規範性文件不存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存在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