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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作業機械、工程機械、運輸機械和加工機械。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工作。其下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農機監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機械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農業機械的登記、備案和管理;

(三)負責組織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試和發證;

(四)負責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檢驗和發證;

(五)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和統計上報;

(六)違反本條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

(七)國家和自治區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有利於勞動者生產生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農村兩個文明建設的原則。

農機監理人員應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潔,出示執法證件。第二章農業機械和作業安全管理第六條下列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新購的農業機械,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個月內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經農機監理機構檢驗合格,取得號牌、行駛證或者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壹)拖拉機;

(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輛;

(三)農業收獲機械;

(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五)農業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六)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轉讓、過戶、改裝、封存、報廢等。,必須到原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械辦理有關手續。第七條農業機械號牌應按規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申請補發。

農業機械號牌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第八條農業機械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接受農機監理機構進行的技術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第九條農業機械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的技術要求;

(二)拖拉機掛車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不準載人。確需押運人員或裝卸人員時,大中型拖拉機掛車或農用四輪運輸車不準超過5人,小型拖拉機掛車和農用三輪運輸車不準超過3人,農用機械和工具不準有座位或踏板。

(三)農業機械啟動、掛鉤、升降,必須有聯系信號;

(4)農業機械外露的運動部件必須有網、罩、欄、鏈等防護設施,嚴禁漏電、漏氣、漏油,在易燃場地和區域作業時必須有消防設施;

(五)大中型農業機械通過村鎮、鐵路道口或危險路段時,應有人護送,時速不得超過5公裏;

(6)大中型農業機械在斜坡上作業時,應加寬輪距。橫坡作業坡度為:輪式拖拉機不得大於10度,聯合收割機不得大於15度,推土機不得大於20度;

(七)噴灑農藥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和防汙染措施;

(八)清除雜物或排除故障時,應在停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

(九)農業機械液壓懸掛停車後必須置於最低位置;

(十)其他保證安全的規定。第十條農業機械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第十壹條農業機械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培訓機構培訓。

農機監理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駕駛證後,方可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年度檢驗。第十二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隨身攜帶與所駕駛的操作機型相壹致的駕駛操作證和駕駛、應用證;

(二)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3)飲酒後不得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四)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械故障的農業機械;

(五)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得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勞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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