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範圍是依法打擊犯罪活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對公民進行思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加強行政管理和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各項治安防範制度,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安置工作,做好未成年犯和違法犯罪人員的幫教工作。第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領導體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五條自治區和地、州、市、縣(區)及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員組成。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小型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指導和監督下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工作;
(三)部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和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五)總結和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驗,表彰先進;
(六)協調解決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或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落實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
(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公民的執法意識、守法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
(三)組織群防群治隊伍,巡邏預防;
(四)協調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和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
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要求,結合自身業務,明確職責和任務,切實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十條各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領導責任,並確定壹名負責人。主管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法制教育;
(二)加強治安組織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治安責任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
(三)組織力量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發生的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四)組織和指導民間糾紛的調解;
(五)檢查和改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六)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獎懲意見;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按系統直接領導企業事業單位的部門領導,負責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十壹條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切實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各自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職能作用。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動員和組織村(居)民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治安聯防工作,查處各類案件,管理暫住(寄)人口;
(三)開展防火、防盜和安全教育,提高群眾的自衛和自主能力;
(四)調解民事糾紛;
(五)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社會治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反映村(居)民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村(居)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