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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保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預防職務犯罪體系。第五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二章職責第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完善工作機制,並組織實施;

(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和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對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對下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查處違紀行為,及時報告案件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八)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移送刑事案件進行監督,提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意見;

(二)調查有關單位、行業、系統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

(三)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個案預防、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活動;

(四)結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

(五)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履行預防職責、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總結和推廣預防職務犯罪的經驗;

(七)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單位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公正廉潔,恪盡職守,遵紀守法,接受監督。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權,在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中,以權謀私;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謀取私利;

(三)幹預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房地產開發經營、政府采購等市場活動。為了個人利益;

(四)幹預建設工程招投標或者在行使行政審批權、安排資金使用等方面為個人和團體謀取利益的;

(五)收受單位和個人的貨幣、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

(六)利用職權和地位為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縱容、包庇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

(七)違反規定為他人貸款、撥款、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

(九)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

(十)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章教育第十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思想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防範方法教育、制度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強其法制意識和自律意識。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第十壹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堅持全面教育和重點教育相結合,註重加強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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