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寧夏回族自治區書法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區書法家和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書法家、書法家的橋梁和紐帶。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寧夏文聯下屬的作家藝術家協會,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文藝路線,德才兼備,百花齊放,堅持“兩個文藝”方向和“百花齊放”方針,堅持“三貼近”原則,團結會員和書法愛好者, 為繁榮發展我區書法篆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四條凡贊成協會章程,熱心書法篆刻事業,作風正派,在我區有作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均可提出申請,報協會主席團審批,辦理手續後成為協會會員。
1.我的書法和篆刻作品參加過壹次這個協會主辦的第二次展覽和特展。兩次以上參加協會主辦的臨時書展、創作培訓及協辦專題展覽;
2、在全國有影響的專業報刊上發表兩部著作或壹篇以上理論文章;
3.在公辦教育機構從事書法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的;
4、市、縣書法協會主要負責人。
5.支持少數民族書法愛好者和協會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五條申請人必須是當地、市級書法協會會員。由各地市書協推薦,本協會兩名會員引薦,填寫入會申請表。區直屬單位可填寫申請表報區書協,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責任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有義務為本會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長期不聯系本會、不參加本會活動、未繳納會費的會員;因違法亂紀受到法律制裁,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違反協會章程,破壞協會工作或假借協會名義給協會工作和聲譽造成困難和損失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任命
第八條本協會以廣泛團結書法家和書法家為己任,繁榮書法事業,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九,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家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的優良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倡導藝術形式、風格和流派的多樣化。大力繁榮書法創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和網絡建設。推廣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
第十壹條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群眾性書法活動,組織書法講座、培訓和觀摩活動。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政策,積極探索書法產業活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升協會的整體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依據有關法律和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編織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負責本協會的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應當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團成員若幹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理事會任命。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組成。常務副主席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協助常務副主席工作。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壹定數量的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副主席或秘書長召集,根據需要及時召集。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秘書長和理事會成員有責任和義務為本協會的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貢獻。
第十九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
第五章經濟費用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1,國家撥款;
2.會員費;
3.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