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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罪;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縱火;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火災罪;過失斷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交付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08)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壹條【火災案件(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200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以爆炸、投毒、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或者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成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爆炸、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明知是邪教組織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工具、住宿、交通等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以* *罪論處。

(2003)《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預防控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009)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印發《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壹是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酒駕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醉駕違法,會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卻無視法律規定醉駕,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連續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故意。這種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在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李景全、被告人孫偉銘均處於嚴重醉酒狀態,連續發生碰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李景全不顧傷者安危和多名村民勸阻,繼續駕車,造成兩人死亡,1輕傷;孫偉銘長期無照駕駛,並多次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車與其他車輛相撞後,為逃逸繼續超速行駛,先後與正常行駛的4輛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重傷。被告人李景全、孫偉銘因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沖撞,對他人傷亡的危害後果主觀態度明顯放任,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高空拋物案件的意見。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的位置、被拋物體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確定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傷害、殺害特定人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壹、盜竊、破壞社會機動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的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傾覆、損壞,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二是盜竊、破壞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工廠、社區、庭院等人員聚集場所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犯罪的指導意見

三、駕駛碰撞、碾壓、拖拽、劃傷民警,或者擁擠、碰撞正在執行公務的警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

暴力襲警,造成民警重傷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壹)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020)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刑事犯罪的通知

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的有關規定,進入公共* * *場所或者公共* * *交通工具,參加人群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肺炎或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 * *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 *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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