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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標準壹個月工作時間是多少小時?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展數據:

工作時間的類型

1,標準工作時間(standard work hours)是指正常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方式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制度。中國的標準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平均每周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短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也就是每天工作不到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作業的工人;

(二)從事夜間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當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彈性工作時間又稱彈性工時制,是指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

比如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業務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員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壹定時間為壹個周期。

集中安排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從業人員;(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職工協商,辦理審批手續,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保證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或者其他考核標準,安排勞動者休息。

工資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勞動定額的完成情況計算支付。

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特定日(或周)可以工作8小時以上(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

5、計件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壹定勞動定額為基礎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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