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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信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加強廉政建設,密切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我省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來信、電報、來電、來訪等方式,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控告和檢舉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為維護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和要求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上述機關的派出機關。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信訪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信來訪,應當署名(告知)真實姓名、通訊地址或者工作單位。第六條受理來信來訪是全省各級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國家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第七條處理來信來訪,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二)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

(三)重視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

(四)主動出擊,現場解決;

(5)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第八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來信來訪的權利。涉及民族問題的信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必須設立信訪辦公室,並配備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國家機關必須有專(兼)職人員承辦信訪工作。

各級國家機關要選擇政治堅定、作風正派、清正廉潔、聯系群眾、有壹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從事信訪工作。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各級國家機關應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應有專人負責信訪工作,定期檢查和指導。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接待制度。第十壹條國家機關信訪辦公室是代表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專門機構,其職責是:

(壹)代表國家機關受理來信來訪;

(二)承辦上級機關或者同級領導機關及其負責人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為領導機關及其負責人提供信息;

(四)宣傳法制和政策,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

(五)向有關機關和下級機關辦理和交辦來信來訪;

(六)依法調查處理重要信訪案件;

(七)協調處理有關機關的來信來訪;

(八)對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三章受理範圍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和民族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通過的決定、決議和制定、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機關的工作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機關組成人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四)控告或者檢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設機構成員和常設機構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

(五)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批準任命的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

(六)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七)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對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和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四)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作出的決定的投訴;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投訴或舉報;

(六)其他屬於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應當受理的申請、投訴或者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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