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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社會學

1.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麽?

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研究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2.哲學基礎是什麽?

古希臘哲學家通過提出問題來實踐哲學,他們提出的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分別形成了哲學的基礎學科,即形而上學、認識論和倫理學。

前三類問題是:

*關於世界的本質和真理的問題。

*關於我們如何知道或認識真相的問題。

*關於生命和道德實踐的意義的問題

3.法律社會學興起的歷史背景?

西方法律社會學產生的背景分析

1:從19世紀開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社會經歷了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帝國主義的階段。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激化了各種社會矛盾,戰爭、經濟危機等災難頻頻降臨;舊的利益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新舊利益沖突不可避免;這些社會問題需要法律來回答和解決。法學家和社會學家覺得,用17和18世紀形成的傳統觀念無法解釋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必須突破傳統概念法學和分析法學的束縛。通過調整法律的結構和創造新的理論,如果法律脫離社會,仍然在傳統的思維空間和法律範圍內運作,它只會註釋現有的法律,而不會為國家立法和司法服務,不會為政府解決蜂擁而至的社會問題提出建議,不會考察法律的實際效果,法律將沒有多大用處。

2.資本主義法制與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民主法治理想的差距越來越大,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關註以前法律沒有涉及的領域,如勞動、福利、教育、經濟等問題,於是不斷制定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公共交通法、經濟法等社會立法。“法律社會化”的主要內涵是古代和中世紀的法律精神是壹種義務,強調人民對國家權力的服從。自17和18世紀“自然人權”概念流行以來,法律精神轉向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進入20世紀後,資產階級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權力和各種法律手段,加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和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法律既要註重個人利益的保護,也要強調社會利益的保護。因此,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法律被“社會化的法律”所取代。法律社會化的結果是產生了許多社會立法,如勞動法、最低工資法、環境保護法、住房法等。這是20世紀初席卷西歐和北美的壹次重大法律制度改革。

這些社會化問題和法律實踐當然需要法學理論的調整。如果法學研究仍然脫離現實生活,像分析法學那樣,局限於對現有法律體系的要素和結構的分析,進行純粹的法學討論,機械地註釋成文法和判例法,不為國家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提供指導或建議,就不符合社會和法律實踐的需要。社會法是在強大而積極的社會推動力下,借助社會學家提供的新思想和新方法而產生的。

3.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壹直主張在社會關系中理解法律。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到亞裏士多德的社會觀,從中世紀的阿奎那到啟蒙學者對人與社會本質的看法,都有著豐富的社會學因素。自17-18世紀以來,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應當在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中或者在法律的社會背景中研究法律。比如英國哲學家休謨在他的《論人性》壹書中認為,法律是壹種不斷變化的社會制度,它源於社會習俗,而非人性。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壹直在努力探索社會環境對法律的影響,強調地理、氣候、土地、人口等自然條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註重在社會現實中研究法律與其他社會的關系,將法律的精神解釋為“法律與各種政治制度、習俗、氣候、宗教、商業等的應有關系。”正因為如此,孟德斯鳩被認為是法律社會學的先驅。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英國法學家梅因等歷史法學家也非常重視探索法律發展的動力,強調法律與社會環境的關系,在社會環境和社會歷史中發現法律的真諦。當然,休謨、孟德斯鳩和歷史法學家的論述只是對社會法的鋪墊,他們的理論不能被冠以“社會法”的名稱。

4.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論基礎來自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和社會學。他們認為,確保知識可靠或科學的唯壹方法是將知識建立在觀察經驗的基礎上,哲學應該建立在“社會學”而不是抽象推理的基礎上,知識的進步只能通過觀察和實驗來實現。社會學的目的論和方法論啟發了壹大批學者運用社會學的原理和方法去觀察和研究法律以及和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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