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經營性資產可按照國家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擔保,如: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企業;設立國有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政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設施不得抵押、擔保。
二。國有企業擔保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指導北京市國有企業進壹步加強擔保業務管理,規範擔保行為,有效防範企業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資並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的擔保管理。
第三條企業擔保分為內部擔保和外部擔保。內部擔保是指企業與其子公司(在企業境內外設立的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企業內部擔保應當符合企業擔保管理制度,由企業自主決定。對外擔保是指企業與其參股企業、無產權企業之間的擔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稱擔保均指對外擔保。
第四條企業擔保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企業是擔保行為的主體,是擔保決策的直接責任人;市SASAC依法行使出資人職責,規範和引導企業擔保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嚴格程序、審慎處置的原則。企業在做出擔保決定前,應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對擔保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擔保項目進行分析論證,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出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三)依法合規、規範運作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完善企業內部擔保管理制度,規範擔保工作程序,確保擔保行為合法、科學、規範。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市國資委對企業擔保行為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擔保管理制度;
(二)組織對企業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
(三)指導企業提出防範擔保風險的措施;
(四)其他法定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履行以下擔保職責:
(壹)制定並實施企業擔保管理制度及其實施細則;
(二)決定企業的擔保行為;
(三)審批子企業的擔保事項;
(四)負責監督檢查子企業擔保情況;
(五)負責子企業擔保信息的匯總和分析;
(六)及時向SASAC報告擔保情況;
(七)配合SASAC開展安全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職責。
第三章擔保條件
第七條企業原則上不得為經營狀況異常的企業提供擔保。經營狀況異常的企業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
(a)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內連續虧損(保單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
(二)有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不良記錄;
(三)涉及對其償付能力有實質性不利影響的重大經濟或經濟案件;
(四)已進入重整、托管、兼並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與企業的擔保未得到妥善解決,或擔保費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
(六)SASAC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擔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四)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
(5)沒有主要經濟體;
(6)最近1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70%;
(七)SASAC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擔保申請人的融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符合當地發展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
(二)符合當地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
(3)不屬於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
第四章反擔保
第十條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但市屬企業之間的等額互保業務除外。
第十壹條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企業應根據風險程度和擔保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擔保申請人提供反擔保後,企業方可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反擔保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擔保管理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SASAC)對企業的下列擔保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壹)企業對無產權企業的擔保:
1.擔保申請人為非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
2.擔保申請人為境外企業;
3.為同壹擔保申請人提供擔保,且累計擔保金額超過6543.8+0億元(含)或超過企業凈資產的20%,需要延續的;
4.企業累計擔保總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者企業凈資產的30%以上,且需要繼續擔保的。
(2)企業對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金額超過或累計超過出資額。
第十五條需要備案的擔保項目,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SASAC備案。SASAC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原則上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應報市SASAC備案的擔保項目,統壹由企業正式報送。提交的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擔保備案申請書,具體說明企業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主要債務的說明、擔保的種類和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和金額等。;
(二)企業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
(四)擔保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擔保申請人對所擔保債務的還款計劃和資金來源的說明;
3.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4.擔保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5)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方具有實際承受能力的相關證明;
(六)法律意見書;
(七)與擔保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壹)擔保項目自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未實施,需要延期的;
(二)保證期間,需要修改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保證金額、範圍、責任、期限等;
(三)擔保項目到期後,需要延期且企業需要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十八條企業實施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依照法定程序折價、拍賣或變賣時,應當依法對抵押或質押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企業在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擔保申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後,企業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並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六章擔保監管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擔保管理制度,並報市SASAC備案。企業應加強對擔保項目的調查、跟蹤和監控,定期對擔保項目進行分類、歸檔和統計分析,並根據管理水平及時報告問題和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壹條每年3月底前,企業應向市國資委報告上壹年度企業對外擔保和對內擔保情況(包括擔保申請人、擔保項目、擔保金額、擔保期限等)).市SASAC根據需要對企業擔保項目進行抽查和定期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委派的監事會成員、財務總監和企業內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監管職責,依照本辦法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擔保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SASAC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業擔保公司經營的擔保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法律、法規和市國資委相關文件對企業全資或控股子企業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國資委頒布實施的其他文件中,有關安全條款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國有資產可以抵押或擔保。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抵押,也可以由全資企業擁有;國家授權投資的企業;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不得為國有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
4.國有資產可以抵押嗎?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國有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的財產,企業有權自主支配,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獨立提供其合法占有的資產作為抵押獲得貸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財產的所有權,只是表明在不能正常償還貸款時,產權會發生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值,不取決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取決於企業能否有效利用借入的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獲得經濟利益,以保證及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國家合法擁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