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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農村耕地補償(菜地補償和農田補償壹樣嗎?)

菜地和農田的補償標準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如下:

壹、征地補償費的種類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指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的投資和收益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為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獲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

3、青苗補償費,指給予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的補償費,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的損失。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樹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用。

5.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即因征地給被征地農民造成其他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二、征用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征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二)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三)征用菜地、魚塘、荷塘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四)征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照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五)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地,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六)征用苗圃、花壇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七)征用輪歇地、牧地的,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八)征用荒山、荒地、廢溝等未利用地的,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壹至二倍補償。

以上土地類型根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

(壹)征收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二)人均耕地0.05公頃以上、0.06公頃以下的,為被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未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四)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未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五)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未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未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農用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灘等沒有收入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如果是短期作物,按其產值補償。如果是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進行合理補償。

2、林(果、竹)樹具備移植條件的,應當組織移植,支付移植勞務費和苗木損失,如果不能移植,給予價款補償;

3、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支付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農作物、林木(果、竹)上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征地公告發布後種植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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