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內容是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有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規定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批準文號、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和面積、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農業人員的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1)土地補償費1。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2)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3)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種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享有下列權利: (壹)承包方依法對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分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承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5)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