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征用需要同意嗎?
農村征地必須經過農民同意,但是否是每家每戶都要看征地類型。
(壹)征用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
承包地和宅基地是特定的農村集體土地,所以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按照正式的征收程序,需要向被征地村的農村發出《征地通知書》。農民了解征地情況後,用地單位會開始對被征地進行調查,然後根據調查結果制定具體的“征地補償方案”。
註意,在這壹步,需要農民的同意。如果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可以在征地補償方案下達後5個工作日內,要求召開“聽證會”協商補償標準。經過協商,要求農民簽訂征地協議,然後才能批準實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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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其他農村集體土地
如果是其他類型的農村集體土地,壹般不需要征得每個農戶的同意,而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其他流程與普通征地流程類似。
第二,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壹)土地所有權是壹種排他性權利,是權利主體的特異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限制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交換和投資是違法的,在民法上應視為無效。
(3)所有權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殊性和交易的限制,中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外,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地位不能改變。
權力分立。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最全面、最充分的財產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壹種相對獨立的產權形式,並能夠進行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的理念在現代物權法中從“壹切為中心”轉變為“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即壹塊土地只能有壹個所有者,而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壹部分人壟斷了壹定數量的土地,並把它當作排斥其他壹切人、只服從自己意誌的田地。”
(六)土地權屬的可追溯性。當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是誰、什麽單位控制,所有者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第三,如何獲得土地所有權
(1)繼承。新中國成立後,舊中國的國有土地自然成為新中國的國有土地。
(2)沒收。中國通過沒收取得國家土地所有權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建國之初,1949年9月,中國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條例》,規定“沒收的官僚資本屬於人民國家”。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發出《關於沒收戰犯韓*、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規定沒收戰犯韓*、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財產。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集體經濟組織非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國家依法沒收。
(3)國有化。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通過兩次土地收歸國有的法令,取得了壹些原本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頒布於1950年6月,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湖泊、沼澤河流、港口,都屬於國家所有。”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而城市中原來不屬於國家的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
(4)征用。指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隨著我國經濟和城市化的發展,征收已經成為國家現在和未來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主要方式。國家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堅持兩個原則:壹是必須是國家建設所必需的,土地不能隨意征用;其次,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是否需要本人同意,取決於土地的類型。如果是承包地或者宅基地,需要本人同意,但不需要征收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