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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農村已婚婦女的權益?

核心提示:如何保障農村已婚婦女的權益?首先要轉變思想認識,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完善相關立法。以下是邊肖對《法制快報》的詳細介紹。

近年來,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和壹些大城市的郊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良好,國家征用農村土地的數量逐年增加。農村土地承包、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成為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

由於種種原因,農村已婚婦女的土地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據統計,僅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就有近30萬已婚婦女及其子女面臨權利被侵犯的問題。我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以來,壹些地區人為剝奪了已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補償分配、宅基地分配、集體福利分紅等權益。農村已婚婦女的土地權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各種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嚴峻。

壹、已婚婦女權益受侵害的類型

農村已婚婦女權益問題,是指戶籍在農村,是農民,是特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結婚(包括初婚、再婚)和婚姻狀況變化,受到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基層政府通過強制性政策和措施的非法侵害的各種現象。被侵害的權益如下:

(壹)征地補償分配權

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非農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加。征地補償作為對包括已婚婦女在內的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壹種價值補償,當然應該像其他被征地者壹樣得到補償。但是,壹些地方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壹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在發放征地補償款時,歧視和剝奪已婚婦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支付或少支付征地補償款。有的地方還明確規定已婚婦女不能參與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壹些地區的已婚婦女不僅拿不到土地,過去劃撥的土地也會被強行收回。主要原因是多數地方實行區別於男性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在承包期內非法收回已婚婦女的承包地,不讓她們享受與村民同等的待遇。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法限制或者剝奪本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女性成員特別是已婚婦女承包集體土地,歧視婦女,漠視婦女權益,或者違法剝奪已婚、離異、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3)集體收益分配權

集中在分享紅利的權利上。分紅權是已婚婦女權益之爭中最突出的問題。已婚女性的權益大多通過股份分紅來限制。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通過表決股份分紅方案,剝奪或者限制已婚婦女合法權益的。

(4)宅基地分配權

宅基地分配是農村居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也是壹項重要福利。在城鄉結合部,存在私下轉讓宅基地牟利的現象,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導致很多地區在宅基地分配上采取男女不平等的政策。

(5)其他村的集體福利

許多地區限制已婚婦女在農村集體合作醫療、養老保險、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權利。

二、侵害已婚婦女權益的原因

(壹)受經濟利益驅動

土地是農民的生計之本。當大量土地被征用時,村民的主要收入來自村集體經濟收入。但在目前集體經濟利益有限的情況下,將有限的利益分配給更多的村民,會稀釋大家的既得利益,所以會出現拒絕嫁女參與集體利益分配的情況。而在經濟發達、收入分配較高的村莊,已婚婦女不願遷出戶口,已婚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效益的有限增長速度與人口急劇增長速度之間的矛盾,使得經濟發達、地租相對較高的村莊人地關系緊張,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增大。村委會只能采取限制和剝奪部分弱勢人群權益的措施來緩解這種壓力。

(二)村規民約的負面影響嚴重

目前,壹些農村地區以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限制和取消已婚婦女的土地權益。很多村規民約與法律規定相悖,卻被大多數村民接受和認可,甚至村規民約大於法律。利用村規民約限制和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分配權,成為侵害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主要形式。

(三)相關立法滯後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但是,這部法律對如何保證他們不“抵觸”或“侵犯”以及對村民委員會的權力監督和制約幾乎沒有規定。

此外,對於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我國法律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多年來,我國農村制度整合了村民、農民、社員三重身份,習慣上以戶為確認依據。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現了大量的已婚女性。因為他們中的壹些人不能在城市定居,他們的戶口仍然在農村。如果以戶籍作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據,那麽這個外嫁女就應該享有土地承包權。當地村民認為,這位外嫁女雖然沒有搬出去,但並沒有對村裏履行任何義務,不應該和村裏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斷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依據。現有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均無明確規定,導致各地標準不壹致,容易產生糾紛。

三。解決方案和建議

(壹)轉變思想認識

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要進壹步提高認識,強化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切實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努力嚴格執法監管,積極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

首先要理清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尊重村民自治,也不是不能監督。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適用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而村委會如果屬於政府依法管理的範圍,則應是鄉鎮政府的管理對象。其次,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村規民約時,要對內容進行把關,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允許提交村民大會表決,從源頭上解決村規民約的違法問題。最後,全國人大和民政部門將對當地農村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制度進行清理,對與保障婦女權益法律規定相抵觸、相抵觸的內容進行清理或廢止。

(3)完善相關立法。

目前,與農村已婚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還不夠細化和完善,法律條文本身也缺乏足夠的約束力。

例如,《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不能提起違憲訴訟,法院也很少援引憲法作為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女性上述權益的救濟途徑和訴訟權利卻沒有明確規定,其所宣示的女性權利幾乎是壹句空話。

為實現已婚婦女的權利為物權,應盡快修改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村規民約違反法律法規時,哪個部門有權撤銷;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農村婦女結婚或婚姻狀況變更後的戶籍和居住地選擇的權益,以及在不同情況下享有的權利;對於違法侵害婦女權益的,婦女可以向哪個部門舉報,尋求救濟,等等。

(4)加強司法救濟。

目前,法院不能受理“已婚婦女訴村民委員會”壹案,主要原因是村民委員會的訴訟地位不明。如果村民想要尋求司法幫助,首先必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他們與村民委員會的糾紛,只有對調解決定不滿時,才能對鄉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在現有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法院在辦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訴訟過程中,應當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訴訟請求,堅持基本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相結合,準確適用法律。最高法院應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村委會在此類訴訟中的地位和性質,以及已婚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的訴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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